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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八千余万残疾人权益法律再次打磨(图)
时间:2008年02月27日11:15 我来说两句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法制网北京2月26日讯 作为8296万残疾人中的一员,罗睿早就开始关注这次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了。作为一名在就业中曾受到过歧视的残疾人,罗睿的这份关注又加了两个字———格外。

  罗睿是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的一名工作人员。出生8个月时,由于一场火灾,左手被截肢,脸上也留下疤痕。然而,罗睿靠自己的努力,考取了贵州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在贵阳市一家电脑软件公司任开发部主任。

  2002年8月,罗睿参加了贵州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的考试,报考的职位是贵阳市一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经笔试和面试,他成为参加这个职位的考生中的第一名。体检后,用人单位却通知他,因身体不合格不予录用。

  2005年,罗睿又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在中国残联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下,他被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录用。

  罗睿说:“如果现在的残疾人保障法有受到就业歧视的残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我一定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其辐射面还波及到他们的亲属和家庭,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那么,这部影响面如此之大的法律到底将有哪些修改呢?

  残疾人权益保障条款又多了

  2月26日是全国中小学生开学第一天。

  广西南宁邕宁区那楼镇那楼中学七年级的黄艳云比谁都高兴,因为这次新领回来的课本,她一分钱都不用交。

  黄艳云生活在单亲家庭,家境贫寒,母亲又是残疾人,她每个月的伙食费只有20元左右。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财政部拨出专款,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课程书费。用上免费课本后,她每个学期可以少交140多元,“这样每月我的伙食费就能多点了。”黄艳云高兴地说。

  如今,黄艳云享受到的教育权益,在草案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确定。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残疾类别和分布状况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此外,针对目前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修订草案从多方面完善、增加了相关条款:

  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康复服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在劳动就业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在文化生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向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让残疾人最大程度融入社会

  2月23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的兰女士在大街上发现的新式出租车,解决了困扰她家多年的难题。

  兰女士的丈夫下肢瘫痪,出门坐公交车很不方便,出租车稍微好点,但每次上下车都很困难。

  这种新式出租车的副驾座位可旋转90度,朝向车门甚至伸出车外,坐上去后椅子再退回来并旋转摆正。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老年人乘坐出租车方便了许多。

  为了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修订草案完善、增加了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

  在公共服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在设施建设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在信息交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此外,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加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年前,9岁的栋栋(化名)在一场大火中脸部被严重烧伤。今年,父母把他接到深圳,没想到却因为“面目可憎”而被一家小学拒之门外,理由是“怕他跟其他小孩合不来”。

  今后,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这是草案明确规定的。

  对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围绕草案三个焦点问题各方激烈交锋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立法过程是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是各方观点激烈交锋的过程,也是立法机关不断协调和平衡各方面观点和矛盾的过程。

  今天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自然也不例外。

  记者了解到,在这一草案起草阶段,对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要不要修改、如何修改,各方面意见并不一致,甚至交锋激烈。

  在草案提请审议之时,多位参与过草案修改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向记者介绍了草案起草中这些争论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焦点一

  法律名称改不改

  专家们说,草案起草机关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本法的名称要不要修改。

  据介绍,意见主要有两种:是将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着重强调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同时使之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的命名方式相一致,还是继续沿用“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

  前一种观点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为代表。

  他认为,法律的名称宜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必须和“权益”结合在一起。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有一个缺陷,即没有突出残疾人的权利问题,不是围绕权利和权利救济的思路展开的。在法律上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对残疾人的保护要真正落到实处,就要赋予其各种权利,并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如诉讼或者求助于包括残联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帮助等。因此把法律名称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更恰当一些。

  “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翠英说,这样可以点明立法规范的性质,即“保障”,有利于实现以残疾人权利为本,有利于增加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有利于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同时,也符合我国立法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趋势,符合国际残疾人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能和国内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理念相统一。”

  北京大学教授白桂梅不赞成采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名称。白桂梅认为,继续使用原法名称比较好,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而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继续使用了现行法名称。

  焦点二

  残障还是残疾

  对残疾人该如何称谓?不同地区和国家都有差异。

  据介绍,在我国的港澳地区、韩国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称“残障人士”,我国的台湾称“身心障碍者”,日本则用“身心障害者”。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延用“残疾人”概念还是改为“残障人”概念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残障比残疾好,因为残障没有歧视感,残疾容易让人理解为有疾病。其实残疾人并不代表不健康。”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比较残疾与残障两个概念,残疾更侧重强调疾病或缺陷,残障更多地强调外界障碍和不利影响。采用残障的概念更符合我国对残疾人的定性,更符合把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理念。但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概念已广泛接受,如改为残障,社会上要有一个较长的接受过程,并且“残障”也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用语。建议对残疾概念作进一步研究,暂不作定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残疾人”的法律称谓不宜改为“残障人”,因为法律名称都是约定俗成的,要保持连贯性,“残疾人”是通俗的概念,比较客观。此外,修改法律还要注意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间的衔接,目前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使用“残疾人”这一概念。

  这一意见最终被草案起草部门接受。

  焦点三

  是否增加具体权益的章节

  是否在草案中增加各项具体权益章节,按照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几部分来起草修订草案,也是各方争论的一个问题。

  “此次修改法律应突出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按照各种具体权益展开,分成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几部分。”王利明这样认为。

  “现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框架基本合理,保留原有框架即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翠霄主张,没有必要增加具体权益的章节,把框架拉得很大。因为残疾人行使权利,多数情况下要遵循同其他公民一样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对于需要给予残疾人特别保护的方面,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以专门条款作出特别规定即可,没有必要在残疾人保障法中重复规定。同时,从国际残疾人立法情况来看,也是将残疾人的选举权、财产权、人身权的权利以专门的条款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中。

  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基本维持了现行法律的框架结构,只是将第六章、第七章的名称分别由“福利”和“环境”,改为“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只是对这一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相信上述争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延续。”专家们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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