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父母向获救人索赔
宁夏大学生为救甘肃女大学生被黄河吞噬 索赔案一审被驳回后上诉获兰州中院支持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陈霞)北京交通大学宁夏籍学生高富浪在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中,勇救被河水困住的女队友之后,终因体力不支被汹涌的黄河水吞噬,时年21岁。
大学生勇救同伴长眠黄河
高富浪生前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2004级学生,宁夏吴忠人。2006年暑假期间,高富浪参加了“2006年甘肃大学生绿色营”活动。当年7月28日下午,绿色营B队队员们徒步考察到达甘川交界的若尔盖县麦西乡的黄河边休整,其间,向导、队长和兰州某大学学生婷婷(化名)先后游到距黄河北岸近100米处的一个中心岛。但由于体力不支,婷婷无法返回岸边。于是向导游回对岸,告诉其他人员发生的情况。大家七手八脚很快将空塑料饮水瓶制成了一个简易的救生圈。高富浪自告奋勇主动随向导游向中心岛一起搭救队友。在小岛上休息一会儿后,4名队员向北岸返回。快到河心位置时,游在最后的高富浪突然体力不支,听到他的大声呼救后,队友想帮助他游回小岛,但高富浪随后被黄河水冲走,不幸遇难,时年21岁。
索赔诉讼一审被驳回
高富浪死后连尸体都没找到,其父高维军曾到儿子出事的地方祭奠。他对着平静的河面泪流满面,悲怆地呼喊着儿子的小名。事后,婷婷的父亲曾经表示,活动的组织方对队员安全的考虑不够周全,“应该限定活动范围,像下黄河这样高风险的活动应该避免进行,我的孩子也是受害者。”当时带队的队长表示,他们是看到河面平静以为很安全才下水的。但玛曲当地的民警则说,那里的河面表面平静,水下却有很多沙漩。
去年,高富浪的父母专程来到兰州,将婷婷及其父亲、活动组织者赵某和人寿保险公司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以上被告支付10余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婷婷已年满18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将其父列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带队的队长赵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不是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将其列为被告,主体也不适格。据此,城关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高富浪父母的起诉。
英雄父母索赔引人关注
高富浪见义勇为牺牲后,被学校追认为中共正式党员,追授为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生称号,同时,他还先后被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光荣称号。教育部也在今年初追授高富浪同学“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北京及宁夏两地媒体对其优秀事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其事迹报告会在北京多所高校巡回演讲10余场,反响热烈。
身负如此多的名誉,高富浪父母在打这场官司时,自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英雄的父母该不该索赔”也成了人们谈论的焦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读者都支持高富浪的父母索赔。读者王磊说:“英雄不能白白地去了,被救的人和责任人于情于理都应该作出适当的补偿,何况高富浪还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他的父母就更应该获得赔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孙智俊律师表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获得中院支持
接到一审裁定后,高富浪父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认为婷婷虽已成年,但其正在上学阶段,其经济来源完全依靠其父,因此应该将其父列为被告。同时,赵某作为活动组织者,理应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作为高富浪的保险人也应向受益人(高富浪父母)理赔。
兰州中院审查后认为,高富浪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婷婷作为受益人应该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鉴于其没有经济来源,其父应垫付补偿,而赵某自己负有举证责任,此案应从实体上进行审理。最终,兰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城关区法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城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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