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公路收费乱象审计署直斥地方转嫁公共责任
张馨月
二级以上公路收费化,收费公路高价化正在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公众。
昨日,审计署公布了2008年第2号审计结果公告《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
收费公路规模过大
为解决公路建设资金不足、发展滞后的问题,1984年国务院批准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2006年审计署对北京、河北等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截至2005年底,上述18个省(市)收费公路总里程13.31万公里,约占全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的70%,累计征收通行费5100亿元。
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在特定时期,国家制定这项政策是正确的,但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却出现走样。审计结果显示,一些地方政府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建设大量收费公路,造成收费公路建设规模过大,超出了自身财力和资源承受能力,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增大了偿债风险和资源风险。
除北京和上海外,至2005年底,16个省(市)二级以上公路总里程的54%是收费公路,其中云南省为92%,四川省为90%,黑龙江省为86%,重庆市为84%。
审计公告指出,条件稍好的二级以上公路几乎都是收费公路,不符合国家关于“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指导原则,这种状况实质是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公众。
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潘晓军指出,这样带来了三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一是债务负担偏重,存在偿债风险。至2005年底,18个省(市)收费公路银行贷款余额高达8000多亿元。如浙江省公路建设完成投资1618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85%以上。吉林省2005年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后只有5.88亿元,仅为当年应付贷款利息13.15亿元的45%,贷款本金无法偿还。2004年,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剥离用于公路建设的不良贷款12.33亿元。
其二,一些地方在公路密度已很高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大量建设收费公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其三是大量建设收费公路,将加大社会的运营成本,增加群众的出行负担。
目前,相关部门已初步提出逐步撤并二级收费公路、控制收费公路规模总量的管理思路。
收费乱象颇多
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性质将收费公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还贷公路,即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公路,还贷结束后停止收费;一类是经营性公路,即企业投资建设的公路,收回投资成本并有合理回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但是,至2005年底,广东省经营性公路批准的收费期限大于30年的有28条,最长的为55年。
昨天发出的审计公告毫不讳言,一些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把收费公路作为融资平台,在公路上违规设站、提高收费标准、将政府还贷公路随意转为经营性公路等。
一方面,经营企业从地方政府批准的高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上获取收益,用来再投资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及弥补财政经费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从包括公路等各种投资活动、企业经营收益中获得税收收入等。
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浙江、安徽等7省(市)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
审计中抽查发现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
潘晓军表示,地方政府“统贷统还”不合规,这种做法导致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的公路因贷款未偿还而长期收费,把公路建设的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和群众。
违规转让经营权致国资流失
不仅如此,在审计调查山东、江苏、浙江等10省(市)106个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时发现,地方政府越权和违规审批经营权转让项目64个,占转让项目数的60%。如上海市沪杭高速公路等12条公路发生收费权转让18次,其中有12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而且部分项目用银行贷款抵顶转让金。2003年,一家民营企业以3.23亿元取得陕西省咸阳至永寿一级公路70%的收费权后,再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贷款2.94亿元置换其投资款,实际投资仅2900万元。
还有,一些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不经评估或压低转让价格等对外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少数地方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公路经营权转让,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开放建设市场后,对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收益水平、权益转让、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社会资源被少数人用来牟取暴利。”潘晓军说。
其实,法律法规的缺位与滞后是造成收费公路乱象的部分原因。
潘晓军表示,相关政策法规未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及时调整。如收费公路的服务区、加油站及广告经营等收益,形成新的还贷资金来源,但有关部门一直未明确如何管理,形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对收费公路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法规予以规范。如以被购买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权作质押获取如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向交通部门购买收费公路经营权时,其出资大部分是银行贷款,而且是以被购买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权作质押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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