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15日,我被应聘为某酒店的礼仪小姐,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
今年1月份,因为我们都到了结婚年龄,我对象的单位要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我们就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因此,酒店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请问:酒店做法是否合法?
李虹云
李虹云同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根据来信,酒店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不得结婚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你也同意了该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为本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内容,第23条规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你均不存在。所以,酒店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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