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27日电(记者刘丹)陆女士在购物期间上卫生间,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摔伤,故将购物中心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购物中心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处购物中心赔偿陆女士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9.16万余元。
2007年5月4日晚8时许,现年38岁的陆女士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大型购物中心购物期间上卫生间,因卫生间地面湿滑而摔倒,经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为此,陆女士前后住院两次治疗了29天,共花费医疗费1.9024万元,被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陆女士遂将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律师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0.5890万元。
购物中心则辩称,陆女士受伤后未在第一时间内告知购物中心,购物中心对陆女士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但是,购物中心同意对陆女士因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进行赔偿,但就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律师费、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存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购物中心对其经营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陆女士就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购物中心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反证。事实上,购物中心未能就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陆女士在住院治疗期间,购物中心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在审理中也确认赔偿医疗费等款项,故法院对陆女士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购物中心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