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似乎快要步入尾声。但昨天(27日)《东方早报》的娱乐新闻报道说,台湾歌星蔡依林和萧亚轩都宣布,将“悬赏”1亿元新台币,证明自己与“艳照门”无关。虽然至今尚未有新的受害者出现,而幕后黑手依然逍遥法外,但这起桃色风波的基调已日趋明朗化。
现在来看,这起事件从娱乐新闻演变成一场公共大讨论,带给我们不少值得思考的地方。
最值得回顾的是“艳照门”发生后的舆论走向。犹记得年前“艳照门”刚“打开”之时,网上反应主要有两种,一是许多人在论坛上询问照片地址,还有人专门建立博客或其他上传空间提供浏览;再就是,对当事人陈冠希和女明星们大肆口诛笔伐,甚至恨不得将这些人捆起来游街示众。而现在,许多网民不仅对传播照片的行为表示批评,还对当事人抱以理解和同情的态度,少了最初那种咄咄逼人的道德宣判语气。
导致舆论转向的重要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网民倾向于认为,包括陈冠希在内的多名当事人实乃事件的受害者: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照片被公开传播乃是一种违法行为,幕后黑手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下散播照片,至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正当权利;站在道德立场上,当事人拍摄这些照片乃是一种私域行为,属于私德范畴;即便从公众人物的角度来看,社会公众虽然有理由要求公众人物让渡一定的隐私权,但在一般条件下,这显然并不包括可以将摄影机直接架在明星床头,要求明星公开“房事”。
遵守法制、尊重私权乃现代社会的一大基石。如果我们默许有人任意侵犯个人权利,却对受害者大加鞭挞,那么今天发生在明星身上的侵权行为,明天同样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那样的话,当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你就不得不去独自品尝隐私被侵犯的愤怒与痛楚。在“艳照门”整个过程中,越到后来舆论越朝着理性方向发展,正说明了人们对上述理念的认识和认同。
从这场风波中还可以看到,现有法律在维护上述原则上,依然存在不少模糊地带。不得不说,“艳照门”暴露了一个问题,这就是在网络时代如何有效管制淫秽信息传播,尚存在一定的法律困扰。因此,相关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检讨相关法规不够完善的地方,制定更为切实有效的措施。
蔡依林和萧亚轩的巨额悬赏更是耐人寻味。在娱乐工业面前,明星就是一件供观众或听众“使用”的商品。在娱乐公司眼里,明星的“身价”是公司利润的基石。构成明星“身价”的要件,会依据其目标消费群有所不同。有论者早已指出,在西方,如果发生“艳照门”这样的事情,根本不会有人如此关心,而同是在中国,大陆与香港也会呈现出略微不同的形态。这说明,娱乐产品消费者的文化背景、个人阅历、鉴赏水平、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等因素与明星的契合程度,决定了明星的市场号召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市场号召力直接等同于明星的“身价”。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很好地理解蔡依林和萧亚轩准备花巨资撇清与“艳照门”关系的原因,因为她们清楚,“艳照门”在很大程度上,冒犯了“客户”(观众或听众)的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而这,也将意味着“身价”的大幅缩水,因此花巨资证明清白是值得的。在我们的传统中,文人也好,艺人也好,都被要求做到“尊德性,道问学”、“德艺双馨”,也就是要把做学问(搞艺术)与做人结合起来,以成人间楷模。但近代以来,由于“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分野,两者开始分离,而在中国人的传统文化背景里,很多人是并不情愿这种分离的。于是,一个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的私德问题,就很难与公德很好地区分,至今我们还常常发现,一些在当代响当当的公众人物,不时有私下里卑琐的一面爆出,引得公众一片兴奋。其实这也是转型中的中国难免出现的现象。而就在这些隐私暴露的过程中,传统价值观日渐受到冲击并慢慢改变。
就此而论,“艳照门”并没有结束,其影响还在扩散,特别是对青年一代的影响,尚在慢慢发酵中。(魏英杰)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