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跳蹦蹦床被伙伴压断腿法院判三方都有责任
大多数小孩在游乐场里都玩过蹦蹦床,家人们或许不知道,这种游戏也存在潜在危险。近期,法院审理一起蹦蹦床“咬伤”10龄童的案件。蹦蹦床“伤”人,谁来担责?
跳蹦蹦床却伤着大腿
10岁的张晓晓(化名)是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三年级学生。
“我在(滑梯)上面扶着蓝猫,晃过去晃过来的,后来我抓不住就掉下来了。”张晓晓事后回忆,当时她爬到滑梯的顶部,揪着蓝猫荡秋千,突然她的手一滑,就从滑梯上摔到了蹦蹦床的中央。恰好在这个时候,王敏敏也刚好从滑梯上滑下来,对于突然出现的情况,王敏敏一时无法控制自己。就这样,体重40多公斤的王敏敏压在了张晓晓的左大腿上。
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左股骨骨折”。张晓晓受伤之后,在曲靖市一家专科医院接受了治疗。由于种种原因,张晓晓左腿的骨折恢复得不太理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晓晓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家长告蹦蹦床经营者
事后,张晓晓的母亲孙莉找到了经营蹦蹦床的老板胡维勇夫妇,以及踩伤孩子的王敏敏的家属,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后期恢复性治疗的费用。可是,两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去年9月25日,张晓晓及其监护人孙莉以损害赔偿为由,把蹦蹦床的两个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胡维勇夫妇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收到法院传票后,两个经营者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敏敏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在小娃娃的双脚杆都还长短着1.5厘米,平常走路都是一瘸一瘸的,多少钱都弥补不过来的。”法庭上,张晓晓的母亲伤心地说。
而被告不承认自己有错。胡维勇夫妇说:“是其他孩子压到她身上,她才受伤的,又不是蹦蹦床的原因。”而王敏敏的代理人认为,王敏敏进去娱乐,不管是否是王敏敏的行为导致这个小孩受伤,都应该是经营者负完全的赔偿责任,与王敏敏的行为无关。
法院认定3方都有责任
罗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均属于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第三人王敏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张晓晓的监护人,对自己的小孩自行到蹦蹦床上娱乐所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也没有加以注意,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784.92元,由经营者胡维勇和马娟承担40%,第三人承担30%,原告自己承担30%。柏立诚 赵丽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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