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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