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对一起“杀人溶尸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领死缓 再次喊冤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志广)2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人溶尸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孔祥飞因绑架罪和抢劫罪被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为劫财杀人溶尸
2006年10月底,兰州警方相继接到报案称,有几名女子神秘失踪,此案立即引起了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被省厅列为督办案件。警方侦查发现,辽宁籍在兰人员孔祥飞有重大嫌疑。2006年11月,孔祥飞被警方抓获。孔祥飞曾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9月被甘肃省静宁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3月8日刑满释放。经审讯,孔祥飞交代了自己劫财杀人的详细经过。2006年10月24日,他将天龙水宫舞吧的两名女子骗至其租住的城关区某出租屋,然后向饮料瓶内注入了安眠药,骗二人喝下后致其昏迷,后用白色尼龙绳索将二人捆绑勒死,抢劫二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及现金。为了不让罪行败露,孔祥飞将两女子的尸体用硫酸溶解后,把尸液抛到了黄河中。
两次庭审均喊冤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案发后,被害人汪某的丈夫给妻子打电话时,孔祥飞还接通电话,并称“你们的两个人在我手里,往邮政储蓄卡里存入1万元,否则你媳妇就没命了”。汪某丈夫将1万元钱打入指定储蓄卡后,孔祥飞两日内分别在多家ATM机取走了9950元现金。
2007年11月15日及2008年1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被告孔祥飞均全盘否定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交代笔录,声称自己被冤枉,并请求法官还自己清白。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孔祥飞归案后所作的有罪供述和本案相关证据及大量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孔祥飞对被害人汪某、田某实施了麻醉、勒杀、抢劫、溶尸、灭迹以及敲诈等一系列罪行。法院认为,孔祥飞犯有绑架罪和抢劫罪,加之属于累犯,应从重惩处。最终,孔祥飞被二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律师认为疑点很多
一审宣判后,孔祥飞不服判决,并要求上诉。孔祥飞的辩护律师认为定性为绑架罪值得商榷,此案的疑点仍然很多。据悉,孔祥飞在两次庭审中多次提到一名叫扎西仁次的人,他们于2006年5月在一网吧结识,但对其真实身份不很清楚。孔祥飞表示,当年9月,扎西仁次委托他代为租赁房屋,孔帮他租到位于徐家湾的房子即案发现场。后来扎西仁次送给孔一部手机,直至被抓后才知这是被害人的手机,他认为这一切都是被扎西仁次栽赃陷害的。孔祥飞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在侦查阶段孔祥飞曾向警方提供了扎西仁次的重要线索,但此人一直没有找到。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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