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太简单 被盗14万
借记卡未丢被冒名挂失丢巨款 法院判定银行承担7成损失
以案说法
快报讯(记者 吴彬 通讯员 郭学文)一储户在银行借记卡未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挂失,将卡内14万余元取走,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
借记卡里14万余元丢失
2004年,孙某在某银行天津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截至2006年11月28日,卡内余额为14万余元。2006年11月29日,孙某到银行取款时遭拒绝,被告知:2006年11月28日,该卡已办理挂失,卡内存款已被转入另一张补领的新卡,新卡内的14万元已于当日被取走。2006年11月30日,在福州市的银行,有人又用新卡支取了1100元。
孙某认为,自己没有办理过挂失、转存及取款业务,现在银行拒绝给付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某银行天津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给付其存款及此款从2006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并由银行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称按规程操作无过失
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银行方面承认与孙某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银行在为孙某办理相关业务时,都是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无过失。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只要凭借身份证和借记卡即可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借记卡,并且密码核对正确即可,银行并不负责核对身份证的真伪。
同时,银行并不能确定孙某的身份证内容是否泄露过,而且其设置的原始密码为888888,太过简单,况且此案已涉及刑事,不能排除孙某串通他人合伙诈骗的可能,银行坚持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予中止。
一审 银行承担7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卡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知道,其他人是不可能知道的,除非是本人失密,储户或持卡人应当对密码的失密负责。银行举证证明本案挂失行为人申请挂失、填写挂失申请时知道借记卡密码及相关信息,对此,孙某未能提出合理解释。根据已知事实,运用一般的经验法则,应当推定孙某存在失密行为,失密不仅会使账户资金产生安全隐患,还会加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困难,因此失密也是违约行为。
权衡原、被告违约行为与借记卡账户资金流失的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银行违约行为是主要原因,对后果的产生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孙某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账户资金的流失,这是因为孙某的借记卡并未丢失,知道密码的其他人,仍然不能盗取账户内资金。但挂失行为人恰恰是利用了银行挂失业务的不严格才得逞,因此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总损失的70%;孙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总损失的30%。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一次性给付孙某99212.68元及相应的利息。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出上诉。孙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其承担的30%责任。银行方请求驳回一审孙某的起诉要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两上诉人主张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户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天津市渤海银行围堤道支行行长张杰表示,要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当事人自己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