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呵护。”郭凤莲委员的发言,道出了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心声。
2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为了八千万残疾人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审议。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集中在控制预防残疾上,他们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从源头上控制致残因素,预防残疾的发生。
“新生儿缺陷,劳动力的残疾,都是影响一生的问题。”郑功成委员说,很多残疾现象都是由于预防不够造成的,所以在修订草案的篇章结构中,应该把预防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仅在总则里面有一条规定是不够的,这不是一个条款就可以说明的,应该有相应的政策支撑。”他建议将预防残疾单列一章,并放在优先位置加以规范。
“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国每年约有20至30万肉眼可以看得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再加上孩子出生几个月或几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的总数高达80至120万。”陈秀榕委员说,她开始还以为自己看错了。“这么大比例的出生缺陷,给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负担。”陈秀榕建议修订草案与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建立健全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机制,在预防控制上下功夫。“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搞好社会宣传动员,普及有关科学知识,重视婚期健康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新生儿缺陷,提高人口素质。”陈秀榕说。
“关于残疾的早期预防和早期发现,我认为这是根本。”庞丽娟委员说,如果我们能进一步地重视、加强并且完善早期预防和早期发现的机制,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她建议进一步突出强调早期预防和早期发现,而且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预防和早期发现残疾中的责任。(记者郭晓宇)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