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9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怎样做,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