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公司认为我超速行驶,造成事故是“自作自受”,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在我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 林慧
林慧 读者:
尽管你作为驾驶员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你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你已经伤残,且是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交通事故,你并不具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你具备认定为工伤的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你能够按工伤处理,但这并不是鼓励或认可你可以违章驾驶,公司可依照有关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对你作出处罚。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