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保定电 (记者汪洋通讯员高际法)因六千余元的择校费和日常生活开支的增加,保定初中生英卓同作为委托代理人的继母一起,将其生母告上法庭,要求生母负担择校费的一半,并每月增加100元抚养费。日前,此案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英卓的生母被判给付择校费1500元。
据悉,因讨要择校费状告生母的案件,在保定还是首例。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1996年9月,英卓的父母因婚后感情不和,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此时英卓刚满两周岁。离婚协议约定:小英卓随父生活,其母每月给付生活费100元。
2007年夏,13岁的英卓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父亲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向某中学缴纳了6600元培训费后,英卓进入该中学学习。因英卓的父亲向其生母索要培训费未果,英卓遂委托继母作为代理人,将其生母告到保定新市区法院,要求生母负担一半培训费,并每月增加1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方抚养子女的前提下,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因英卓现在的生活费用有所增加,其生母每月给付100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实际所发生费用,结合其月总收入情况,英卓要求生母每月增至200元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为,英卓父亲向某中学所缴纳的培训费,应视为择校费。但英卓父亲没有证据证明缴纳择校费一事,先前征得了孩子生母的同意,现在其生母不同意支付,所以这项择校费不属于正常的教育费用,因此对于英卓要求生母负担一半择校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同时也认为,作为孩子的生母,肯定也会希望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故应酌情支付部分费用,以1500元为宜。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对于上诉理由,英卓认为,现在父亲下岗多年,没有稳定收入;而生母有固定职业,且收入稳定。另外,由生母出部分择校费一事,父亲事先已同生母协商,生母实际上也同意了。而一审判决认定父亲未与生母协商择校费事宜,判决仅让生母承担1500元于法无据,她认为生母应当承担择校费3300元。英卓的生母则认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费中应当已经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择校费不属于正常的教育费用,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支付1500元的择校费与相关法律不附。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后,经认真审理,认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对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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