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下半年职高毕业,在今年元旦过后,来到一家公司工作。上班后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200元”。我的朋友告诉我,我试用期的工资太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请问,我朋友的说法对吗,国家法律对试用期的工资数额怎样规定的?
读者:白松
白松:
根据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所在公司与你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你们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还可以查阅一下你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其作为一个参考标准。如果8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违法的。
另外,该公司与你约定的试用期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所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也是违法行为。(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