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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署:集多重职责于一身(图)

中新检察人员交流现场

  2007年12月27日至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对新加坡进行了为期5天的考察和交流。其间,他们访问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义顺北邻里警局,与新加坡总检察署的高级官员就中新检察制度进行了交流。从今天起,本版将分两次刊发他们的出访考察见闻,以飨读者。

  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国会是最主要的立法机关,总理领导的内阁负责行使行政权,司法权由高等法院和初级法院行使,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唯一的检察机关。


  新加坡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主理。根据《新加坡宪法》规定,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就总统或内阁随时交付给他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给他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根据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律所授予的职务。”在总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总检察署下设刑事检控司、民事司、国际事务司、法律草拟司、法律改革与修正司五个法律部门和一个行政支持部,各部门分别行使一定的职权。

  全面独立的刑事检察权

  刑事检察权由刑事检控司具体负责行使。刑事检控司的宗旨是“在检控违法者时实行公平无私的方针以促进公正的刑事法制”,其职权相当全面,且独立性强。

  指挥侦查。新加坡的刑事侦查工作根据分工的不同,分别由刑事调查局、中央肃毒局、贪污调查局、移民局、关税局、商业事务局等执法机关负责,检察官不从事任何调查工作。有关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将证据材料移送总检察署审阅,如主控官审阅后认为证据不充足,可指示侦查机关终止调查,也可指示侦查机关从不同角度作进一步调查。新加坡的法律没有对退回补充侦查作次数限制,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时,主控官仍可根据情况作出终止调查或继续调查的指示。对于主控官的指示,侦查机关必须执行。

  批准检查。对于贪污罪行,总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授权贪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调查官检查任何银行账户、股份账目、费用账目以及银行保险箱等。

  指导检控与审查起诉。新加坡的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除轻微犯罪行为由当事人向初级法院推事庭提起自诉外,其他犯罪行为均属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又分为侦查部门检控的案件和总检察署检控的案件。受过去英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新加坡警察可以行使一定的公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可逮捕的犯罪行为”或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侦查机关的部门检控官在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后,可以直接向初级法院起诉并出庭公诉。对于这部分案件,刑事检控司负有指导检控职责。

  对于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或总检察署认为需由其提控的罪案,侦查机关必须移送总检察署由主控官(包括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副检察司)审查起诉。主控官在审查起诉时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对于初犯、家庭环境好的学生和身患重病的嫌犯,主控官有权视情况决定不予起诉。对于行贿与受贿犯罪,主控官有权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决定是起诉行贿人还是受贿人,而将另一方作为污点证人不予起诉。向哪一级法院起诉,主控官也有一定的裁量权,但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应向初等法庭起诉,而谋杀、贩毒、强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则应向高等法院起诉。

  撤销、减轻、修改控状。按照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嫌犯被警方或主控官提起公诉后,其代表律师可以为其向总检察长建议撤销控状或减轻控状。总检察长或其属下的主控官有权根据案情和法律斟酌处理,既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律师的建议修改和减轻控状,甚至还可以撤销控状以中止诉讼程序的进行,且勿需向法庭说明理由。但如果主控官能够证明被告人在请求撤销控状或减轻控状时提供了虚假供证,则可以向法庭加控被告提供假证罪。

  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总检察暑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检察长或其属下的主控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一般只有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总检察长才会出庭。

  提起上诉。新加坡的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控辩双方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均可提出上诉。但即使一审或二审判决被告无罪,也不会对主控官带来任何不利的后果。

  此外,为特赦请愿书草拟意见,就刑事案件的事务为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和法庭提供建议,就引渡与相互法律协助的事务提供建议,就新加坡同意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下的法律责任问题提供关于刑事法律方面的意见,审查并协助草拟所提议的刑事法规修正案,处理申请私人刑事诉讼法令的申请等,也是刑事检控司的职责。

  广泛的民事检察权

  “通过明智稳妥的意见与代表政府,来加强新加坡的法治章程与良好的管理原则”,是新加坡总检察署民事司的工作宗旨。因此,民事司的职权范围也非常广泛。

  处理所有涉及政府的民事诉讼。在公民对政府提起民事诉讼时,总检察长要代表政府应诉;政府对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公民提起诉讼时,总检察长要代表政府起诉;对涉及政府的不当民事判决,总检察长要提起上诉。总检察长也可以指派民事司的官员出席法庭,履行应诉、起诉或上诉的职责。

  处理涉及政府的民事非诉讼事宜。包括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调解、仲裁、纪律处分,为政府取回欠债等。

  为政府提供民事法律咨询和服务。包括为政府部门的所有民事事项提供意见、草拟法律文件等。政府的经济和行政管理部门遇到法律问题时也可以要求总检察署提供法律帮助,民事司有责任出具法律意见、审查法律文件或直接参与解决难题。

  代表政府行使有关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职能。包括审查为取得律师资格的申请,担任慈善机构的保护者,在领养事项方面担任诉讼监护人等,也是民事司的职责。

  国际事务参与权与参谋权

  新加坡总检察署具有广泛的国际事务参与权,该权力由国际事务司负责行使。国际事务司的工作宗旨是“通过有效的实行与应用国际法来保护与促进新加坡的国际利益”。其具体职责包括向政府部门与法定机构提供关于国际贸易、航空和海事等国际事务领域的法律意见,代表新加坡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国际谈判和国际争端调节程序并草拟和洽商协定,审查条约并提供有关意见,在国内实现新加坡的国际责任方面提供协助和意见等。

  法律草拟与审查权

  在新加坡,所有的法案及规章均由总检察署的法律草拟司负责草拟与审查。“草拟简明和精炼的法规以实现国会的意向”是法律草拟司的工作宗旨和主要职责。因此,法律草拟司的官员要经常列席国会召开的会议,对国会议员和政府内阁成员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此外,法律草拟司还负责为法令的法定诠释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为国会、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提供关于政策的法规建议,协助法律修正理事修正与更新法规,建立和维护法规资料库和新加坡法规网站等。

  法律改革与修正建议权

  负责法律改革的研究工作和参与修订法律,也是新加坡总检察署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法律改革与修正司具体负责。“考察与改革法律以应付新加坡与其人民在二十一世纪的需要,并更新新加坡的法规以使法律统一、现代化和简约”是法律改革与修正司的工作宗旨,包括提出改革法律的建议,建立与经营关于法律发展的资料库,参加关于法律改革的磋商,负责在法律改革方面与政府、团体及大众的联络,以及与外国法律改革机构和有关国际机构的联系等,均属法律改革与修正司的职责。

  行政支持与内部管理权

  行政支持部主要负责总检察署的人事、财务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准入、晋升、调职、辞职和个人档案的管理等人事行政事务,预算、收款、付款和财物档案的管理等财务行政事务,以及总检察署的装备、电脑综合系统、案件档案系统和法律、法规、条约的档案管理等公共行政事务,均属于行政支持部的职责。

  综合总检察署各部门的职责,新加坡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承担着国家公诉人、政府和国会的法律顾问与律师、新加坡国家国际利益的维护者等多重职责。

  (作者徐汉明系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兼检察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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