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以研究著称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却在名流置业投资上出现了蹊跷交易。
名流置业近日披露,中金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近日减持公司股票,违背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在名流置业2008年1月17日进行的公开增发中获配股份6233.86万股(获配价格为15.23元/股),加上增发前持有的股份750万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此次增发股份已于2008年1月28日上市。
根据中金公司关于1月22日后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交易情况的说明,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名流置业股票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中金公司表示,此次交易未产生收益。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名流置业表示,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核查,并未获得收益。
对于中金公司的上述投资决策,不少市场人士表示难以理解。一位券商人士表示,6个月内减持名流置业,无论是否盈利对中金公司而言都是不太可取的。因为如果盈利,那么获利部分要上交名流置业,对社保基金并无益处,如果亏损,更是对社保基金不利。除非,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超配了名流置业,被迫减仓。当然,还有一种极端情况是,中金公司认为持有名流置业6个月以上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因此不惜冒犯低级错误的质疑而平仓离场。
事实上,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是被动成为持有名流置业5%以上股份股东的,因为名流置业增发中签率高达93.02%,直接导致该基金申购的股份九成以上获配。(彭友)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