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2005年10月20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上岗后我被安排在传达室工作。2008年1月17日,因为我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且终止了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我不同意终止合同。请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柳长青
柳长青同志: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双方签订和履行的劳动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退休年龄为女55周岁、男60周岁,如果公民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丧失了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也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在劳动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据此,你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已经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尽管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也应当终止,故公司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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