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离婚妇人,因不满获分丈夫三分一资产提出上诉,终获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可平分婚姻资产。 文汇报图
中新网3月6日电 香港上诉庭5日就一宗涉及500多万元财产的婚姻诉讼上诉案作裁决时表示,以往“合理需要”原则分配婚姻财产已不合时宜。判决指出,夫妻双方在家庭的贡献是等同的,因此应改以“公平分配”为原则分配财产。此案让一离婚妇改写16年分产案例。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上诉庭三位法官张泽佑、袁家宁和林文瀚5日就一宗离婚诉讼上诉案颁下判词,裁定夫妻两人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应以公平原则平均分配。
此判决改变了以往法庭处理该类案件时以1992年的案例指出的“合理需要”之原则作分配。三位法官俱认为以往的指引不合时宜,是时候跟随时代步伐作出改变。
张泽佑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在判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法及数额时,是根据香港在1992年一案例定立的“合理需要”原则去考虑,该案例参考自1982年英国法院的案例而订立。据该原则指法官应按照婚姻双方各自拥有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它经济来源,并以婚姻双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来评估金额;另外法官又需考虑婚姻破裂前的双方生活水平、婚姻双方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等作为考虑。
不过张泽佑指出,随着社会改变,以上的原则应该予以改变。据以往案例,其实“合理需要”的原则相当模糊,容易引起很多争议。随着社会改变男女双方出外赚钱非常普遍而且亦要冲量夫妇二人对家庭的贡献;该案例显示,就算是家庭主妇,她对家庭的付出并不见得比工作的丈夫少。既然夫妻对家庭的付出均是相等,所以当夫妻离婚时,也要以公平分配的原则,分配资产,离婚配偶可获一半财产。除非在诉讼时,有其它良好的理由,否则法庭会根据公平分配的原则。
张泽佑表示,处理此诉讼时,妻子一方曾称,丈夫一方与人通奸故此她应获得更多赡养费。不过法官说,该丈夫另结新欢时是在夫妻两人离婚之后。加上上诉庭不会处理原审法官就事实已作的裁决,因而拒绝接纳此方面的陈词。
据案情透露,涉案夫妇分别为现年46及45岁,女方原是内地人,93年来港工作并结织前夫。男方则为商人,并拥有自己的公司。两人于1996年结婚,03年一同申请离婚,两人在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产生争执闹上法庭,当时原审法官裁定女方资产为52万多元,男方资产为465万元,夫妻总资产是517万元。
原审区域法院暂委法官葛倩儿下令按“合理需要”妻子应获得丈夫资产的三分之一,约155万元,当中包括相等于两人居住的深井浪翠园一半价值的65万元。女方不服,并上诉至高院。上诉庭昨下令妻子可获共同资产的一半,即约260万元,丈夫需要在3个月内付清,妻子也必须在3个月内迁离浪翠园的前婚姻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