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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官员财产申报需谨防“立法情绪化”
时间:2008年03月07日09:56 我来说两句

  新闻背景

  “人民群众最为期盼的有效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写入公务员法,我国也一直未建立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人员的腐败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预防。”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将制订《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该法的调研、起草工作。(3月6日《中国青年报》)

  此前,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和北大教授巩献田曾联合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他们的建议随即得到了50多名退休高官的联名支持,并像一声春雷引起了舆论界的热烈反响。人们期待此举能有力推动一再延宕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工作尽早上马,把反腐斗争实实在在地引向深入。

  在我看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被一再讨论,却又始终未能付诸于立法实践,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其实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没有人否认这项制度的立意及其所应该达到的反腐效能,甚至为之冠以“终极反腐利器”的美名;另一方面,也没有人能够否认,阻挠这一制度彻底实施的最大障碍,可能就是来自于它所指向的官员群体,而一旦它所涉及的范围越广,其推行的阻力必定越大。

  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项制度可以保证是普遍适用和绝对有效的,那么,又有谁能够保证这个号称终极的反腐利器只要移植他国立法制度或者按照某种理论假设闭门设计就能够在现实的土壤里发挥效用。一旦像某些类似例证一样,虽然也一度号称为世界最先进、最优越的法律制度,在情况并不适宜的社会土壤里结出的却可能是苦涩的酸果,我们又能够再仰仗其他什么更为高明的法宝?

  从此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有关方面提交的建议稿,在某种程度似乎就具备这类移植造法和理论造法的特质,颇是令人担心可能因此而断送这个众望所归的防腐利器的实践前景。

  第一,该稿在界定申报官员的范围问题上,似乎存在冒进主义的倾向。该建议稿企图一举将整个“县处级以上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全部拿下,在某种情况下甚至连乡镇干部也打算一网打尽。只能说,这在精神上或许可嘉,但在战略上却并不可行。立法讲究科学,在现代立法技术中尤其主张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要把如此大范围的官员都纳入申报范围,不知道立法建议者是否计算过执法成本有多高。而且,根据这种分类,基本上大多数的执法者都已经被包含在被执法的相对人位置上。如此一来,请问如何保证执法不至于在过于强大的抵制之下出现偏离,最终不会流于形式而成为新的“花瓶立法”?

  第二,建议稿强调了官员家属的共同申报义务,除了官员“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之外,连其“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均需要申报,并且建议要求“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暂且不论这存在的泛政治化倾向,请问加上前面所界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官员,立法建议者是否考虑过这将要占到整个中国多少比例的家庭和个人?如果涉及如此众多的家庭及其个人隐私需要被放弃、被披露,实在不亚于一场社会革命。这样的法律被写出来,到底具备多大的可行性颇让人怀疑。

  建议稿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我就不再一一列举了,但总而言之,这其中确实需要谨防出现一种“立法情绪化”的问题。立法活动需要热情,可单凭一腔热情也是立不出好法;恰恰有不少本应当发挥重要效能的立法被过度情绪化的立法冲动给简化为“中看不中用”的立法摆设。

  固然,当前全社会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有着高度的共识和热切的期待,这很是难能可贵。但专业的立法者却更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甚至需要对于大众的过度立法冲动予以合理的约束,只有在审慎的研究和详尽的评估之后,才能拿出一个经得起实践检验、符合当前执行水平的好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备实行的社会基础和民意基础,但也确实需要谨防重蹈冲动立法的覆辙。(王钢懿)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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