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机构组织儿童直接为企业宣传、推广产品的广告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在商业广告中用儿童来直接宣传产品,不仅有使用童工之嫌,而且有可能伤害儿童稚嫩的心灵,必须予以制止。”全国政协委员杜卫建议在今后有关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增加“禁止利用儿童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条文。
(《燕赵都市报》3月6日)
当前,儿童已经成了广告商重点利用的对象,广告展示牌上、电视荧屏上,天真无邪的儿童的“出镜率”越来越高。过早地让儿童充当商家的挣钱工具,让孩子过早涉足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是对儿童的精神污染,会对他们的身心带来巨大的创伤和压力。同时,用儿童做广告对广大收看电视广告的少年儿童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杜卫委员的建议,笔者举双手赞成。
事实上,在国外,法律禁止“儿童广告”是一种很普遍的事情。譬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加拿大魁北克政府也规定,所有广告不得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而瑞典更是立法全面禁止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儿童广告的国家。
我们期待杜卫委员的建议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法规制度由此而得到完善和健全。我们也应该由此而展开思考:在现实中,戕害儿童健康成长的,又何止是“儿童广告”呢?我以为,与“儿童广告”一样被禁止或者限制的,还有很多很多。譬如,那些总喜欢拿儿童当“噱头”的商业秀。每逢节假日,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商业演出庆典里,我们总会看见孩子那一张张天真而稚嫩的笑脸。
儿童在越来越喧嚣和浮躁的商业大潮中,被摆布成木偶、被调教成工具,让儿童置身于赤裸裸的商业促销活动中,让其成为一种环节、一种载体,对儿童心灵的伤害是潜在而深远的。这种过早商业化的烙印不仅在驱逐儿童的天性,还在侵蚀和透支他们的浪漫童年。近年来,儿童早熟化、成人化的问题引起了各界关注,我想,这与儿童被商业所“愚弄”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我看来,政协委员提交“禁止儿童广告”的做法,值得更多的代表、委员效仿,在关注时政大事的同时,也不妨多体察“社会细节”,多多发出呼吁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环境的“声音”。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福音;对于我们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也是一件莫大的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