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际法记者周远)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更新等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本报2007年11月10日2版曾报道)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判处李更新有期徒刑20年,其他14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4月,为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的目的,李更新以自己开设的永盛托运站为依托,纠集刘兰会等14人充当打手,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砸车、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更新为首,刘兰会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大肆实施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在蠡县、高阳县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认为,李更新等15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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