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肖国清)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工人进行生产,导致五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责任事故案,2007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姬群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淅川县玉鑫炉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姬群柱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元月24日组织工人开始生产。2007年元月30日下午1时许,该公司工人张某、王某等人在向外出铁水时,未将道轨槽内积水清理干净,致使铁堡倾斜,铁水流入有水的道轨槽内引起爆炸,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因伤势过重,在抢救过程中死亡)、一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淅川县龙城街道办事处与五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五死者家属7032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姬群柱无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作出的开工生产决定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存侥幸,擅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