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迈入21世纪,互联网,作为一种整合了大众传播、组织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第四媒介”,已经进驻我们的生活,极大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并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著名网络预言家尼葛洛庞帝说:“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
网络大踏步地走进人们的生活,方便了人们工作与学习的同时,也把一个令人不愉快的问题抛到了人们面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病毒程序的流行等问题也出现了。武汉一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网络传播一种叫“熊猫烧香”的病毒,然后乘机盗窃他人电脑里的QQ号、游戏装备等,事后变卖获利。还有一些人通过网络上传色情资料、不雅照片等。这些都给社会风气、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正如一位哲人所说:“一切社会进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总是右手扔给人类一束闪光的金羊毛,左手又悄悄拿走一点人类原来拥有的东西。”
的确,历史上每一次技术革命对人类社会都不啻于一场巨大的冲击波,网络信息技术革命,除了在技术层面的进步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人类价值和生存方式的异化、颠覆和解构。网络传播其行为主体之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面对面”人际交往了,而是可以匿形匿名进行交往。正是由于传播主体的真面目是隐藏在电脑屏幕之后的,每一个身处网络之中的人就可以至少拥有一个ID,并通过对自身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等设置塑造虚拟的“我”。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职业道德、市民公约之类的东西都是基于人的身份和社会角色提出的。传统的道德规范也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个人的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来进行约束的。其中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可以通过“他律”来实现,个人的内心信念则是通过“自律”来实现的,“他律”与 “自律”相互作用, “他律”指导 “自律”。
在网络传播中,由于网络传播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传播主体变成了虚拟的符号体,网络主体出现了缺失和分化,这时,其主体的意志是缺失的,身份的隐匿使得道德的约束失去了效用,道德规范难以在操作层面付诸实施,也即利益受损者难以找到责任者本人,而他人由于缺乏真实可针对的对象,也难以对责任人产生约束,于是“他律”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渴求摆脱现实社会关系羁绊的行为主体“自律”,显然是困难的,毕竟“自律”是在“他律”的指导下形成的。如果原本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规范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个体就失去了明确的可执行的伦理道德规范,个体就会任意援引道德标准,整个网络环境也就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网络面临道德缺失、伦理失范的危机就在所难免了。
在传统的道德伦理原则中,由于人们找不到适当的载体发泄人性内在的多元性、复杂性、隐蔽性、从而人们在外观表现形式上呈相对单一、平面的特征,而因特网就像一条可供任何人自由恣意发挥与涂鸦的信息大河,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人性毫无过滤地流入这条信息大河之中。个人能否通过凸显道德操守的“慎独”原则,坚守“善”和“无伤害”的道德底线,面对信息洪流独善其身是网络伦理的一个难题。由于全球性的信息立法尚不可能,在个体的网络信息传播和消费过程中,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和需求的实现和满足,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对自身行为进行调节,最大程度地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但是道德“他律”的缺失,使得“自律”缺乏必要的推动力和引导力,个人的“慎独”能否做到是个未知数。
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造成的伦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现有的、既定的伦理尺度和原则在网络中不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网络伦理规范值得我们反思。人“应该”怎样使用网络?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这是网络技术本身所不能解答,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往往并没有自觉地加入相应的道德关怀。所以,我们必须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网络现象、网络行为。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在我国处于一个刚刚兴起的领域,普遍存在相关立法不完善甚至空白现象,而且,以纯客观的态度、单方面的技术手段进行追踪、侦查收效颇微。所以,我们除了在认识层面加深对“虚拟实在”的了解外,我们需要不断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本”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
要在注重网络伦理的深植人心、切合实际的同时,创造具有普遍化、标准化技术背景的监督环境。使网络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感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无处不在的强烈压力以及违约责任。有人提出,要加入网络就必须具备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网络行为主体将不得不把伦理规范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这样就内在地培养出自觉的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这就有利于网络主体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外在的监督之下。
王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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