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李国英 中新社发 史宝银 摄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日电(记者史宝银)“人与河流关系的正确处理,除在法律、经济、政策、管理等方面建立规范外,还应该从道德上,从伦理深处建立起人与自然、人与河流的伦理观。”全国人大代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流域人口的增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水资源严重紧缺、河道断流频繁、河槽萎缩、水污染加剧等问题,以致于使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遭到了空前的生命危机。
他说,出现如此严峻的形势,除自然的原因外,人类的原因占了一大部分。这说明,河流伦理观在当今社会的缺失。这种伦理观的缺失,使得人们并不以对河流的过度索取和向河流的废污水排泄为羞耻。相反,却以牺牲流域生态环境为代价而获取的经济指标明显上升为荣。
李国英呼吁社会建立在河流生命意义上的河流伦理观,把传统伦理学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扩大到河流共同体,确立河流新的价值尺度,维护河流永续生存的权利。
他指出,“河流伦理”的构建,旨在道德领域中唤醒召唤关爱河流的良知。摒弃“作为价值客体的河流只能是服从和服务于价值主体的人”的主体,善待河流、尊重河流,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广泛的共同遵守的伦理道德常常比国家法律更加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从伦理上,从道德深处,使人们在做出伤害河流的行为时,自然而然地认为是不道德的,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就会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李国英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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