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6农民刨铜钱刨出珍贵文物被判3年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因主动报案并如数上交获轻判
到建筑工地刨铜钱,不料挖出数十件珍贵文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数上交,仍被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刑3年。
2007年5月22日,凤阳县6农民得知本村附近的建筑工地上可以刨到铜钱,遂持铁锨等农具来到工地挖掘,却挖出青铜编钟两组14件、青铜鼎2件、青铜豆1件、青铜鉴1件、青铜斧1件、马衔12件等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6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共同盗掘春秋时代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犯罪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鉴于6被告人均是偶犯,对文物保护完好并已全部上交,主观恶性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判决。
昨天,6人以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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