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三)“刚”“柔”并举为法律施行清障
《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施两个多月了,如何确保这部规范用工制度、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连日来,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刚”“柔”并举,既要通过执法检查、劳动监察、制订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等,建立起刚性的保障机制,又要协调社会各方的力量,特别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从而为这部法律的施行扫除障碍。构筑刚性机制
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王永正心中有个隐忧:目前仍有一些企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法用工,这对那些守法企业是否不公平?上海工商联副会长王新奎也存在同样的担心:“据我了解,担心执法不公是民营企业家对《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担心,特别是正规守法的企业。”
“如果这部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法律一起步就软弱无力,不仅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可怕的是将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马兰翠认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部历时3年多时间,多部门共同参与调研论证的法律,绝不是可以随意揉捏的“面团”。
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现象客观存在的事实,马兰翠委员建议在全国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执法大检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政府有关方面及工会,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组织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样就会形成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强大社会态势,表达人大和政府对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坚定态度,促进这部重要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于宁认为,要切实发挥《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刚性作用,应该着力于制定健全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上的保障。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深入调研,摸清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再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和进行制度设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3月9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已经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营造良好氛围
有数字显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仅上海市劳动仲裁委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受理各类劳动仲裁案件4200余起,而去年同期共受理劳动仲裁案件2200起左右。同时,很多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诉讼案件中,“不少员工将新法条款内容"搬"到了原先的劳动合同条款上,由此导致多要、错要经济补偿金,以及无理要求双倍工资的情况。”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表示,这说明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同时也暴露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远远没有到位。无论是一些企业的误读误解,还是职工运用法律时出现的“错位”,都反映出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采访中,不少委员表示,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的论争中,劳动者的声音很小,而用人单位的声音很大。这其中,用人单位掌握更多资源、表达诉求渠道更多更畅通固然是主要原因,但宣传引导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种舆论资源占有上的不对称,难免影响对法律的客观评价,也影响到法律的贯彻执行。”
“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推向深入。”张鸣起委员认为,宣传《劳动合同法》重点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宣传培训,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
谷常生委员建议,对那些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上做得很好的企业要加强宣传,通过他们的典型示范和现身说法,引导更多的企业争做真正守法的合格企业公民。工会任重道远
作为一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对工会来说“既义不容辞,又任重道远”。“当务之急是要切实掌握、全面跟踪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表示,工会首先要站在一个更开阔的视野,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到底给工人、企业乃至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只有全面掌握客观真实的情况,才能就协调劳动关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从《劳动合同法》的方案制定到该部法律的最后实施,全国总工会始终参与其中。早在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即采纳了全国总工会的建议,组织成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分别带队的联合调查组,在全国进行调研论证。
全国政协委员尤兰田表示,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会要积极呼吁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但更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她认为,企业的工会组织应该发挥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作用,这就需要工会干部成为复合型人才,既能够服务职工,也要具备有关法律的知识,“如果不懂法,怎么和企业方谈判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把工会进一步推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沿。”李滨生委员说,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工会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