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医院抢劫案上午宣判
主犯获刑15年其余三犯分别被判4年和2年
本报讯 (记者林靖)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肿瘤医院特大抢劫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宣判,参与该起抢劫案的庞明想和闫峰被判有期徒刑15年,李明伟、吴燕青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上午9时15分,5名涉案人员垂头沮丧地被带上了法庭被告席。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明想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明伟、吴燕青的犯罪对象是针对装有“票据”的手提箱,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抢手提箱内为医院的营业款,故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庞明想、闫峰相区别。法官同时指出:“被告人庞明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帮助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应惩处。”
当被宣判入狱15年后,一直神经紧绷的庞明想忽然仰天长叹了一声。而同样被判15年的闫峰则低着头紧闭嘴唇,一言不发。
对于庞明想曾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其同案犯及其本人的供述表明,他首先是抢劫的提议者,并在抢劫现场驾车接应同伙逃离,且事后占有大部分赃款,都说明他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共同犯罪。
至于先前闫峰表示“只知道箱内是抢劫票据”的辩解,法庭则认为,根据几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闫峰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参与了预谋,并在抢劫前有踩点、绘制地形图、纠集同案犯参与的行为,且案发时亲自实施暴力,事后与庞明想在第一时间进行分赃,说明其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较大的利益追求。
被告人李明伟的辩护人曾称其为从犯,法官指出李明伟积极参与劫夺款箱,是暴力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由于庞明想的哥哥庞明峰曾称自己对抢劫一事“被蒙在鼓里”,其代理人也为其作“无罪辩护”,那么究竟如何量刑?法院认为,经被告人庞氏兄弟口供,庞明峰案发后见到赃款,并知道该款是弟弟抢劫所得;另从公安机关起获该赃款的经过也表明,赃款藏匿地点位于庞明峰暂住地过道顶层,位置隐秘,只有熟悉此环境者才能知晓;结合庞明峰口供提到“不行去我住处的水房看看有没有地儿放”,都说明其想藏匿赃款的行为。
听到判决结果,庞明想和闫峰表示认罪,但认为量刑太重,准备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