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信用卡被“吞掉”丢3.8万 状告银行败诉
ATM取款机先是“吞”了储户的信用卡,后又在储户联系开户行挂失的几分钟内莫名其妙把卡吐出来,其后50分钟内,卡上的钱被人恶意取款及刷卡消费3.8万元,为了讨回损失,卡主韩卫东把开户行和服务行告上法庭。
被“吞”的卡丢了3.8万
2005年4月17日中午,韩卫东在兰州皋兰路工商银行分理处门口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600元。取款后他想查一下卡上的余额,就按了“余额查询”键,结果显示有3.9万元。确认后,他继续操作时柜员机竟无反应,操作了几遍后柜员机屏幕上显示“超时服务”。韩卫东在机子旁站了大约有一分钟,他确信卡被“吞”后便到营业厅咨询,结果得到“卡吞了要到明天或下午才能取出来”的答复。后来,营业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要他去申请挂失。韩卫东这才赶忙用手机向新疆发卡银行打了申请挂失电话,但对方的答复令他震惊不已:“卡内余额为1080.92元。”
状告银行赔偿损失
50分钟内,被ATM机“吞”的卡内少了3.8万,韩卫东马上向警方报案。经查,银行卡被“吞”不到1小时内,有人持卡在其它ATM取款机上取款四笔,每笔1000元,后又在深兰珠宝POS机上刷卡消费3.4万余元。警方从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上清楚的看到,当韩卫东离开柜员机与分理处工作人员联系时,一名年轻女子趁机从柜员机上盗走其信用卡,不但取款而且还刷卡消费。
韩卫东认为自己与银行系合同关系,而银行作为提供存储服务的一方却未能提供安全的存储服务,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遭受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卫东将发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以下简称阿勒泰分行)和提供服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以下简称东岗支行)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自己银行存款本金3.83267万元、利息350元及交通损失2500元,其他损失926元。
一审、重审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中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从ATM机上盗走了银行卡,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并非储户的利益,银行不能将其损失转嫁于储户。东岗支行对此应负过错责任,阿勒泰分行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负有归还韩卫东存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阿勒泰分行赔付韩卫东存款38326.7元,并赔偿损失3776元。一审宣判后,阿勒泰分行和东岗支行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时,阿勒泰分行辩称:犯罪嫌疑人盗取现金和刷卡消费均是用密码进行交易的,根据银行卡使用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是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因此造成的风险损失也由持卡人承担。东岗支行则辩称,原告在ATM机自助办理业务时,ATM机运转正常,不存在诉称的“吞卡”情况,钱被他人盗用完全是原告自己未妥善保管密码及银行卡造成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嫌疑人不知道银行卡密码,卡内的存款就不会被支取、交易。此案事实说明韩卫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与原审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驳回韩卫东的诉讼!韩卫东因不满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卡和密码均被他人盗取
3月12日的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东岗支行提交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韩卫东在取款时,有两名年轻女子紧挨在他身后左侧。当韩卫东取出现金,拿走取款凭条后的近60秒时间里,ATM机并未吐出银行卡,韩卫东随即离开。这时,之前在韩卫东身后左侧窥视了韩卫东全部操作过程的其中一名女子来到ATM机前,右手持一张卡片作掩护,左手从吐卡处取走一张银行卡后离开,整个过程不足10秒。
东岗支行在当日的庭审中辩称,ATM机在取款后多长时间能吐卡这在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韩卫东所持的是阿勒泰异地卡,ATM机在进行电子信号处理时,要经过兰州——北京——乌鲁木齐——阿勒泰,进行确认后再按这一通信路径返回,整个过程耗时较本地卡自然会比较长。因此,东岗支行认为ATM机并未吞卡,是韩卫东误认吞卡,且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密码才造成了存款被盗取的情况。阿勒泰分行也认为韩卫东应为自己的存款被盗取负责,韩卫东挂失银行卡时存款已被盗取,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韩卫东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此案的发生是由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也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造成,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法官为双方主持调解,但两家银行均不愿接受调解。法院表示将在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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