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3日电 就传媒查询关于美国国务院2007年度人权报告中对香港政制发展及新闻自由的评论,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12日作出回应。发言人表示,在香港历史上,是《基本法》为香港政制发展第一次订下普选的最终目标:“按照《基本法》实行普选是我们的内部事务,特区政府及中央会按照《基本法》处理有关事宜。
我们希望并相信外国政府会继续尊重这个原则。”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发言人说,落实普选的时间表已经订下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决定》,虽然在二○一二年不会实行普选,但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两个选举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发言人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明确了达至普选的时间表。根据《决定》,香港可于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在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于二○二○年由普选产生。这为香港的政制发展迈出至为重要的一步。
发言人补充,正如民意调查显示,《决定》是受到市民大众所接受。由中文大学在一月份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七成市民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发言人指出,中央和特区政府致力按照《基本法》达至普选。现在普选时间表已订定,特区政府会努力就如何使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进一步民主化,在社会凝聚共识,为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二○年普选立法会铺路。
该回应说,“我们已在策略发展委员会之下成立政制发展专题小组,为二○一二年的选举办法展开讨论。我们希望专题小组可于今年年中左右总结讨论,特区政府会于今年第四季归纳就修改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可考虑的方案,并尽早作下一轮的公众咨询。”
发言人指出,按照《基本法》实行普选是我们的内部事务。特区政府及中央会按照《基本法》处理有关事宜。我们希望并相信外国政府会继续尊重这个原则。
有关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发言人强调,根据宪法及《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一般性及没有任何限制的。这原则在香港及香港的法院,是受到充分的承认及尊重的。”
他说,因此,人大常委会行使该权力并没有、也不会对司法独立、法治,或香港的高度自治有任何影响。
发言人表示,美国国务院在报告中指“《基本法》大幅限制立法会影响政策的能力”并不正确。“按照《基本法》的设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基本法》清楚订明了行政和立法机关两者的权责。行政立法关系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财政预算,都必须经立法会通过才能实施。“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制度下,所有政府的政策及立法建议,均能让香港社会广泛、公开及坦诚地讨论,在有需要时,政府可根据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作出修订。”
他说:“特区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基本法》第74条适用于议员提出对政府条例草案的修正案及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
在新闻自由方面,发言人说,香港一向尊重言论及新闻自由。香港的新闻业发展蓬勃,超过四十份日报及六百八十份周刊在香港出版。此外,香港是许多国际新闻机构、报章及电子传媒机构的主要业务基地。
他说,一如以往,香港的传媒继续担任积极监察政府的角色。在香港,传媒可以自由报道,广泛并自由地讨论本港及外地新闻,以及政府政策、计划及工作。“香港新闻界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保障,新闻自由是捍卫自我审查的最有效方法。但最终,新闻从业员必须自行维护他们行业的诚信。”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