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14日电(记者赖雨晨)3月1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中诚广场”第二次全体债权人会议,公布分配方案。“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由于涉案标的额特别巨大,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债权情况复杂,一直备受外界关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查封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诚广场”部分在建楼房后,众多小业主和债权人也纷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对“中诚广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执行。“中诚广场”全面停工,一度成为全国最大的“烂尾楼”。为切实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份确定,涉及“中诚广场”的案件统一由广州中院执行。
广州中院于2002年初委托中介机构对中诚广场项目进行评估,同时委托广东省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等5家拍卖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鹏城公司对外负债情况进行摸查,准备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过程中,鹏城公司要求在法院监督下由其对“中诚广场”自行转让。广州中院经审理,同意由被执行人对“中诚广场”16.5万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变卖,变卖单价为5600元/平方米,总价为9.24亿元人民币。买受人除了对项目进行装修外,还须将B塔6万多平方米房产装修后交付给其他购房小业主。目前,“中诚广场”B塔已经装修完毕,具备交楼的条件,交楼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
从广州中院在其审判网公布的债权登记情况看,该系列执行案件的债权总共分为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交付房产、工程款、抵押权、税收、一般债权共计七大类,债权人达200多人,涉案标的额包括金钱类债权(本金)17.65亿元和应交付房产6.2万平方米。
“中诚广场”债权分配的原则是,前一顺序债权清偿后才进行下一顺序债权的分配。广州中院这次公布的分配方案,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交付房产均属于第一顺序,其债权(本金)可以足额清偿,购房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广州中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在债权人大会上表示,该院在制订分配方案时,先后两次召开了债权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了部分债权人的意见,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最后确定的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但是,由于可供分配的财产毕竟有限,每个债权人的要求不一定都能够得到满足,有的债权甚至是无法实现,需要债权人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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