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3月15日专电 (记者章苒)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辞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机长马锡锋,被判赔偿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10万元。
国航机长马锡锋2007年6月4日向航空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公司驳回,马锡锋随后请求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马锡锋从一名普通飞行员到飞行教员的成长过程中,被告国航在招录、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显而易见。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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