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问题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从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起,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15部。”全国人大代表张全说。
据介绍,除了上述立法以外,我国刑法以专章形式,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国务院已制定了环保法规50项、国务院环保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200余项……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更是多达1600余件。尽管如此,但目前环境立法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据张全介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环境保护法》的统帅作用未得到体现。由于《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颁布后至今尚未修订,为了适应污染防治要求,国家在其他单行环境立法中,跳开了过时的《环境保护法》,也造成了不同时期出台的单行环境立法之间的相互矛盾。《环境保护法》在组织体系、制度构架、权利义务方面的统帅作用无法体现。
2.一些重点领域的环境立法存在空白,如流域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土壤污染、化学品管理以及光污染、热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是空白状态。
3.环境立法配套不及时,操作性差。
4.环保法律制度存在重复,增加了相对人义务。
5.环保法律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弱,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张全代表举例说,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幅度都在20万元以下,相对于守法成本而言,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显得微不足道。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界定超标排污行为为违法行为,但对超标排污行为规定的经济处罚仅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交了10万元,其超标排污所要缴纳的超标排污费也免了。对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强有力惩戒措施(如对直接责任人拘留等)。
“2008年刚刚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此问题已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使罚款与相对人的收入水平挂起钩来,有利于提高罚款对违法者的惩戒作用,希望其他环境法律、法规能在起草、修订中体现这一立法精神”,张全说。
针对上述问题,张全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他建议,我国按照“环境基本法”的要求,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框架,规范政府环境行为,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优化、细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企业、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
同时,还应该加快相关环境法律的配套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尽快启动《土壤污染防治法》、《流域污染防治法》、《化学品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光污染、热污染等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以填补环境立法空白。
张全说,在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和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加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