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本报讯2月28日,闻喜县一婚纱摄影楼为扩大知名度,擅自在广告宣传画上使用了奥运福娃“欢欢”及第29届奥运会徽标志,并向群众散发宣传画100份。当地工商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1万元。
2005年11月,在奥运“福娃”吉祥物公布之前,北京奥组委就已将“福娃”吉祥物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意味着未经奥组委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运“福娃”吉祥物形象。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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