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新做客正义网 刘阳旭摄
今年“两高”的工作报告中,有一个共同的亮点引人关注,这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而两会期间,被媒体热炒的“许霆案”、四川彭州姐姐捂杀妹妹被判缓刑案件也成为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报3月14日曾作报道)。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表示,最近几年,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推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分歧。
如何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不让其在具体司法中变成“弹性执法”,成为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的共同呼声。3月16日下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郭立新做客正义网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认为,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但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
宽、严、济的三位一体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式出台。郭立新说,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我国新时期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根据犯罪的态势和社会发展的状况提出来的针对犯罪的一种政策。
谈及宽严相济的内涵时,郭立新认为这一政策中的宽、严、济三者之间是一个统一整体。“宽即宽大,指刑罚的轻缓。刑罚的轻缓,有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郭立新指出,轻缓的刑事政策在具体司法中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对于刑法虽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司法化。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公诉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解决;三是轻刑化。适用刑法中遵循从轻处罚;四是非监禁化。对于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或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置措施。
谈及“严”的内涵,郭立新介绍,“严”的第一层含义是严格。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强调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其次是严厉,对于适用刑事惩罚程度上的严重犯罪,要从重处理;最后是严肃,即要求所有的惩治行为必须是依法而治,不徇私情。
“这个刑事政策中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济。”郭立新指出,“济”表明了宽严之间的动态关系,它包括了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四个含义。
四大措施避免“弹性刑罚” 对于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所表现出来的对宽严相济变成“弹性刑罚”的担心,郭立新表示,我国法律对宽严相济的实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只要从四个措施中对具体司法实践加以明确,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
一是严格按照刑罚明确规定区分宽严。刑罚明确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从严;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应当从宽;
二是从罪种上区分宽严。重罪应当从严,轻罪应当从宽,可轻可重的罪应根据情节决定从宽还是从严;
三是从犯罪情节上区分宽严,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的要从严,而犯罪情节轻微的应从宽;
四是从犯罪后的表现区分宽严,隐瞒罪行的应当从严,悔罪态度好的应从宽。
“贯彻宽严相济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刑法,所有的处罚都必须在法律空间内进行,这也是避免宽严相济变成"弹性刑罚"的根本性保证。”郭立新说。
不赞成搞“特赦”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提出《关于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进行大赦的建议》,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委员也建议在2008年国家对轻微犯罪者实施特赦。
郭立新说,赦免是国家对罪犯免除和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通常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实施,一般不规定在刑法典中。赦免分为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其中,大赦是国家对一定种类或者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实行赦免的一种制度,适用范围广,效力大,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罪和刑都归于消灭;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
“纵观古今中外,各国赦免制度的实行,总体而言都是为了政治的需要,特别是在阶级对立的国家表现尤为明显。”郭立新认为,目前我国国民的整体法治水平尚不很高,对犯罪的社会容忍度有限,罪刑法定的法治理念建立的时间也不长,赦免制度还是不适用为好。“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经常性机制来保障,而不是需要一个一次性的赦免。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中的缓刑、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在不破坏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达到赦免的目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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