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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机关转让强制戒毒职权 建立大戒毒格局

文字 李光明 制图 天籁
文字 李光明 制图 天籁

  专稿:安徽公安机关为何“转让”强制戒毒职权

  戒毒新模式实行四期式流程管理

  脱毒期以医疗戒护为主,辅以心理诱导教育的脱毒矫治,开展初步的法制教育和戒毒专项教育;

  康复期以系统的心理疏导教育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药物康复治疗;

  巩固期以正规行为教育为主,辅以习艺性劳动和常规教育;

  适应社会期以拒绝毒品训练教育为主,辅以生活技能训练,目的在于使戒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为重返社会做准备。

  安徽建立“三位一体”大戒毒格局

  法制网讯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委政法委近日下发文件确认,安徽省公安机关将由其行使的强制戒毒管理职能委托给司法行政机关劳教管理部门代行。

  这意味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三位一体”的大戒毒格局模式成为现实。有关人士评价说,将于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明确把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是全国戒毒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传统戒毒模式面临转型,安徽的做法可以说是在主动尝试进行先期对接。

  据介绍,安徽此举的用意在于进一步整合戒毒场所资源。因为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大多存在警力不足等问题,强制戒毒效果不乐观,自愿戒毒由于来去自由、费用高,效果也不好,而劳教场所不仅有闲置的场所,还拥有管理教育优势。整合后的新模式可以有效盘活资源和人力优势。

  □新闻延伸

  安徽公安机关为何“转让”强制戒毒职权

  强制戒毒所警力不足医护人员缺少经费匮乏 禁毒法6月1日起实施传统戒毒模式面临转型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我离家七八年就是为了戒毒,老婆快要生孩子了才回家看看,结果经不起诱惑又吸了‘黄皮’,被送到这里来强制戒毒了。”石磊说。

  作为第一批被送到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的戒毒人员,临泉县庙岔镇的石磊对这个地方并不陌生,七八年前他曾在这里进行过劳教戒毒,之后与毒品远离了七八年,可是“一回老家就又被毒魔俘虏了”。

  “功亏一篑,连孩子出生都看不到了,我真是悔啊!”说到这里,石磊呜呜地哭了起来,但他随后说的话却出乎记者的意料。他说,“希望能在这里多戒一段时间”,“一墙之隔就是自愿戒毒场所,到时候我可能还会申请到那里自愿戒毒”。

  要理解石磊的话,就得先了解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在3月初正式启动的戒毒新模式。

  这个模式被称为“三位一体”,即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三种戒毒方式被整合在一个平台、一个地方集中管理。

  更出新的是这种模式的实质:公安机关将由其行使的强制戒毒管理职能委托给司法行政机关劳教管理部门代行,政府出资建立自愿戒毒场所,形成与劳教戒毒相互补充的大戒毒格局,原来分别由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管理的部分职权也整合由司法行政机关劳教管理部门行使和配置。

  公安无偿“转让”强戒管理职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戒毒模式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三种,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教戒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戒毒劳教所,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一些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则由卫生部门开办。

  “应当说,这些戒毒模式在全国经过多年的摸索,为脱毒治疗、心理矫治等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戒毒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不论自愿戒毒模式还是强制戒毒模式,两者在降低复吸率、巩固戒毒治疗效果方面存在局限。”安徽省综治办副主任郑宏说,自愿戒毒来去自由、费用高,由于没有必要的制约和自我压力感,不少自愿戒毒者往往是半途而废。而强制戒毒期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尽管生理依赖性能戒除,但心理依赖却不可能根除,再加上强制戒毒对抗性较强,效果也不乐观。

  据介绍,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大多存在警力不足,缺乏医护人员的状况。一些强制戒毒所的警力编制还没有完全纳入整个人民警察的警力编制之中。一些地方按照现行的《强制戒毒办法》批准组建强制戒毒所时,或批给少量的地方事业编制,或由公安机关在现有警力中“自行调剂解决”。至于强制戒毒所中的医护人员,就更没有正常编制解决了。这样,强制戒毒所就不得不聘用大量的协勤人员、医护人员来协助管理、治疗,而这些人员的素质往往是参差不齐,同时也缺乏稳定性。许多强制戒毒所除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外,无力开展深入的教育、矫治工作,更谈不上人性化管理、多样化康复手段、出所跟踪帮教工作,只能处于死看死守的工作状态。

  基于此,安徽省开始寻求在戒毒机制和模式上的突破,而劳教戒毒在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成了蓝本。

  借鉴劳教戒毒的做法,安徽省依法对强制戒毒进行了流程“再造”: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作为安徽省统一的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康复场所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

  如今,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已经开始运行,50多名吸毒人员已在这里开始强制戒毒。这些人发现,此次开始的强制戒毒与以往的强戒,有着明显的区别。

  “场所大了,与管理人员接触的时间多了,学习教育更加规范了,自己抵触的情绪也没有了。”来自安徽宿州市的唐某说,他以前也被强制戒毒过,那时,他被关在戒毒所的屋子里,除了睡觉就是发呆,抵触情绪很大。

  安徽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韩浩坦言,由于受传统监管观念的束缚,公安戒毒民警在戒毒执法上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而此次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代行管理强制戒毒职权,一方面是因为劳教部门有着管理教育优势,可以将其“嫁接”到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上,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规模相对较小、警力不足,而劳教场所却有闲置的场所,新模式可以有效盘活双方资源和人力优势。

  “在毒品这一社会问题方面,公安机关表现出的开放和勇气值得敬佩。”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孙建新说,委托管理等于是公安机关放弃了自己的一项职权,甚至还有局部利益,但是大家以大局为重,把过去多头管理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寻求更好效果,有助于屏蔽“多龙治水”的弊端。

  “禁毒法即将于6月1日实施,明确把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是全国戒毒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传统戒毒模式面临转型,安徽的做法也是在主动尝试进行先期对接。”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徐立全说。

  强制戒毒由政府“埋单”

  “以前,在老家的强制戒毒所,是要交戒毒费用的,但被送到省戒毒康复中心后,我发现这里不收费用。”石磊对记者说。

  他说,早在1996他便开始吸毒,被强制戒毒6个月,家里交不起戒毒费用,而不交费用就得不到治疗,他只能在戒毒所里熬,结果出来当天又开始吸毒。

  据了解,戒毒经费一直是困扰强制戒毒的一个瓶颈问题,一方面财政投入不足,另一方面还需要吸毒人员或者家庭支付数目不菲的戒毒费用,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造成吸毒强戒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削弱了强戒的效果。

  徐立全说,反映到具体工作中,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强制戒毒所经费短缺,大部分县市强制戒毒所基础设施较差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绝大部分强制戒毒所的经费主要依靠收取戒毒人员的治疗费和生活费。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无力负担或是拒绝交纳戒毒费用等原因,各地强制戒毒所戒毒费用的收取率仅为20%至30%左右。经费没有保障,导致有些强制戒毒所连维持伙食开支都很困难,更谈不上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戒毒药品;再有,利益驱动问题仍十分突出。一些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的治疗、管理、生活保障经费以及强制戒毒所的交通、通讯、办公费用开支都完全依靠收取戒毒费来维持,当收取戒毒费成为保障强制戒毒所工作运转的惟一经济来源时,强制戒毒所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收取戒毒费上,很难顾及教育、管理、安全等工作。

  “此次劳教管理部门代行强制戒毒管理职责,在制度设计上就明确对强制戒毒人员免收戒毒费用,经费由财政支付。”安徽省南湖劳教所政委宫达说,这个瓶颈被打通后,大大疏通了戒毒工作上的障碍,管理人员也可以一心一意进行管理教育。

  熟悉这一免费措施出台背景的工作人员说,这对于经济并不发达的安徽来说,确实不易。

  新模式强调综合脱瘾

  安徽省南湖劳教所所长谷桂林说,设在南湖劳教所的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是有别于劳教场所的,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都与劳教戒毒、自愿戒毒有着严格的区分,严格按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及有关法规、法令执行。

  据该所管理科科长傅平介绍,新模式强调综合脱瘾,实行“四期”式流程管理:

  脱毒期主要针对未脱毒的强戒人员,以医疗戒护为主,辅以心理诱导教育的脱毒矫治,开展初步的法制教育和戒毒专项教育,通过脱毒期的工作使戒毒人员平安度过急性戒断期,消除强烈的生理依赖;

  康复期针对已经脱毒的人员,主要以系统的心理疏导教育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药物康复治疗。通过康复期的工作,使戒毒人员生理、心理得到基本康复,不良行为习惯得以矫正,逐步增强其适应社会和抵御毒品的信心、意志和能力;

  巩固期以正规行为教育为主,辅以习艺性劳动和常规教育;

  适应社会期以拒绝毒品训练教育为主,辅以生活技能训练,目的在于使戒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为重返社会做准备。

  傅平认为,新模式与其他戒毒方法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军事化管理、劳动化康复、实施心理分析和文体活动、环境干扰”等层面,“适量劳动既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一种促进戒毒人员恢复体能,建立重返社会信心的重要手段。通过劳动锻炼,可以矫正他们好逸恶劳的恶习,磨练坚强意志,养成劳动习惯,树立正确劳动观念,从而促进其精神转化。”

  自愿戒毒不再是“短板”

  南湖劳教所副所长钱敏对记者说,看到很多在这里戒过毒的吸毒人员没几天又“重回南湖”,心里很不是滋味,“我认为原因就在于自愿戒毒这个重要的环节被弱化了,而此次自愿戒毒被整合到新模式的统一平台上,有助于发挥政府在自愿戒毒方面的影响力。”

  据介绍,安徽省在南湖同步建立了自愿戒毒场所,用于接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继续接受戒毒康复和参加技术培训的吸毒人员,也接收愿意戒毒的其他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经自愿戒毒场所审查同意后,需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协议明确了戒毒康复期限、戒毒康复场所权利义务、戒毒康复人员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纠纷解决的方式等主要内容。

  “我以前到自愿戒毒场所戒毒多次,效果很差。”黄山籍吸毒人员雷鸣说,那些场所我想走就走,“粉友”也可以随便来找,往往半途而废。

  雷鸣告诉记者,在南湖劳教戒毒期满后,他自己申请到隔壁的自愿戒毒场所自愿戒毒,“在这个军事化管理的场所,‘粉友’们都不敢来找我。”

  钱敏对记者说,社会上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存在较多问题,表现在以赢利为目的,无责任心,脱毒费高、时间短,没有后续康复措施。部分自愿戒毒场所环境较差,面积很小,除几间病房外没有任何康复条件。“少数自愿戒毒场所甚至动机不纯,在自愿戒毒的合法外衣掩护下,妄图运用偷带偷吸等隐蔽手段,将戒毒所变成‘吸毒所’谋取利益。”

  “安徽依托劳教场所设立自愿戒毒场所,又是对自愿戒毒的一次规范和形式创新。”安徽省劳教局政委王颍辉说,巩固解教人员的戒毒效果是治疗康复工作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最困难和最薄弱的一环。为了做好接力戒毒工作,劳教部门愿意接好自愿戒毒这个接力棒,延展劳教戒毒、强制戒毒所产生的功效。

  集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一体的大戒毒格局可谓一举三得:不仅整合了戒毒场所资源,又可以将吸毒人员及时收戒,纳入管理的视线内,减少社会失控吸毒人员,同时又能提高戒毒巩固率,解决复吸问题。在全国戒毒体制面临重大改革、传统戒毒模式需要转型之际,安徽提前迈出一步的做法无疑值得肯定。

(责任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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