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以前登记的全省各类社会团体,在今年年底前,在机构、人员、职能等方面要与政府机关彻底分开。这是记者于3月17日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省民政厅联合举行的“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截至2007年年末,全省已有社会团体9041个。
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从2007年11月15日起至今年末,将对全省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此次清理整顿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推进政会分开、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健全换届选举制度。
全面推进政会分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应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等。但是辽宁省部分社会团体与政府机关在机构、人员、职能等方面还没有分开,权责不明确,政会不分。
清理整顿要求:社会团体要与其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处室的办公场所分开,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即要求机构分设。同时,还严格限定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在此次整顿中,全省还明确了职能分开的内容,即把政府的一些微观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社会团体,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使社会团体的作用更加突出。
严格规范财务管理 针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将主要从单独设立账户、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费收取制度三个方面入手加以规范。
省内的个别社会团体没有单独建立财务账户或财务账目,有的财务挂靠在其他单位。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建立银行账户并应有相应的活动资金。因此,辽宁省明确了社会团体要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的要求。另外,根据相关调研资料,辽宁省个别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还不健全,有的没有设置会计账簿,有的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有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私设账户。根据要求,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并要施行财务管理电算化。
健全换届选举制度 个别社会团体没有认真履行换届选举制度,存在常年不换届或不按照民主程序换届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这次整顿要求社会团体“未按有关规定换届的,应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换届。”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如理事会交接、会议形式等的较为具体换届规定。(沈阳日报孙全) (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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