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成都市检察院负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接受了本报(检察日报)记者专访。这位检察官透露了有关本案审查起诉的一些细节,也许有助于公众正确看待本案判决。
记:对于廖案,社会上有看法认为,法官有人情,检察官冷酷。
你怎么看?
检:情与法在这个故意杀人案中的确演绎得非常突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应该保持冷静,用法眼看待一切,而不能以公众或舆论左右自己的判断。检察院不是冷酷,而是严格依法。
当初,该案在移送成都市检察院起诉时,我们基于两方面考虑,把这个案件移交到了下级检察院——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方面是参照了以往相类似的案例。2005年,成都市发生一起女婿因家庭负担重,嫌弃岳母年老多病而将其推下水渠扼死的案件。案发后,这名女婿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认定为自首。这起案件由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另一方面是综合了廖婷婷案的实际情况。廖婷婷因妹妹生病拖累家庭,作为姐姐不堪精神和经济上的折磨,把处于病重之中的妹妹捂死,这两起案件在杀人起因和动机上很相似,只是廖婷婷不仅有自首情节,同时经鉴定还患有抑郁症。基于这些原因,我院认为廖案可能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因此交办到了下级检察院起诉。可见,检察机关从一开始就对廖婷婷的从轻情节作了考虑,交办案件本身就是佐证。
记:法院都“放”了廖婷婷,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紧追不舍?
检:一个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以“杀死家人”就与“无社会危害性”画上等号,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廖娟娟是一个处于弱势的精神病人,本应得到社会和亲人的关爱,尽管她拖累了全家,但她的生命不容剥夺。如果一个生命对家庭、社会无用的话,家人就因此剥夺这条生命,那才是真正的残忍和冷酷。
记:你认为如何量刑才是“罚当其罪”?
检: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廖婷婷案,检察机关观点很明确,该案不适用缓刑,不能法外施恩。
记: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处缓刑有助于身患抑郁症的廖婷婷接受治疗。您是否赞成这个观点?
检:法官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决,至于服刑对廖婷婷的病情带来的影响应该由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考虑。我国监狱有治疗普通疾病的专门医院,对精神疾患还有专科医院,即便监狱医院治疗条件有限,服刑人员还可办理保外就医到社会医院治疗。因此,不能以治疗疾病为借口畸轻判决。
记:该案的判决,将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
检:判决畸轻,当然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因为刑罚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还有指引、教育、评价等效用。过低的量刑对今后出现的类似犯罪的警戒作用可能大大减弱,可能危及到其他类似病人的安全。尽管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对相似案件依然具有参考作用。(记者谷萍 通讯员 查洪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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