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减免税额达150万元须报省地税局审批
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近日,省地税局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规定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须上报省局审批。
省地税局明确,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审批。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前财产损失扣除,均授权省局直属局审批。但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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