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
十类人口密集公共场所应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金报讯 (记者 岳德亮)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新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江省的气象预警信号共分为十三类,十类公共场所须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帮助群众防灾减灾。
预警信号分为十三类
浙江省政府指出,预警信号就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
浙江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媒体应明确版面发预警
各地的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浙江省政府指出,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
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十类场所要有预警发布平台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根据规定,在全省的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都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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