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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暴力讨债被判刑 逼人用铁链拴住脖子跳河

  铁链拴脖逼人跳河 3暴力讨债者被判刑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文

  本报讯 为讨回债务,一公司负责人指使员工,将对方单位的司机非法拘禁后,用铁链拴脖,锁在床上,随后又将对方带到黄河边,脱光衣服,用绳子捆绑腰部,逼其往黄河里跳……昨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永强、陈文召、卢青分别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郑鼎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郑鼎公司)与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下称五建)存在经济纠纷,2007年10月11日,郑鼎公司经理王永强伙同该公司员工卢青、陈文召等人在城东南路郑鼎公司内,将五建项目部的司机孙红志扣留。下午3时许,王永强指使卢青、卢建伟、小丁(另案处理)等人将孙红志强行带至荥阳市广武镇一房子内,并用铁链子拴住孙红志的脖子,锁在床上两三个小时,后拘禁在此房子中一夜。

  12日上午,他们又将孙红志带到郑鼎公司予以拘禁。当天下午,卢青等人将孙红志带到七院项目部施工工地索要欠款,傍晚,几人将孙红志带至黄河边,卢青将孙红志的衣服脱光,并用粗绳捆住孙红志的腰部,让其向黄河深处走,直至水淹住孙红志脖根处,才将其拉上岸。后又让孙红志躺到车后备厢里并关上约一分钟,直到当晚11时许才将孙红志送回家。

  经法医鉴定,孙红志伤情属轻微伤。2007年10月30日,王永强赔偿孙红志损失3万元。法院认为,王永强、陈文召、卢青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和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3人实施缓刑。

(责任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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