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楠)今天上午,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财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省电网发电企业的股份。
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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