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21日电(记者赖雨晨孔博)广东佛山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20日一审宣判,苏某等三名被告因排放含酚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南海区法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与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一批废弃物运出处理。这批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酚废物。
从2007年1月到4月,苏某等三人先后6次将含酚废物偷偷排放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的路面、空地、河涌里,造成排放地周边空气刺鼻;附近居住和过往的人员出现胸闷、呕吐等症状并需入院治疗;当地新农小学被迫停课;河涌内鱼虾大量死亡。这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共造成财产损失110万余元。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文炎表示,此前对此类污染事件的处理方式一直是环保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管理,这是该类型案件第一次被移交司法机关。
目前,法院还没有接到此案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精神,受害人可以向三名被告甚至涉案的某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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