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9点18分,潘翔凌在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图/记者陈勇 |
潘翔凌曾担任湘潭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兼党组书记、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湘潭市经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市梦泽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13号审判庭前,陆陆续续来了不少人,除了20位记者之外,其余都是来旁听的,其中有潘翔凌的亲朋、原单位同事和普通群众。上午9时正式开庭,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先由潘翔凌介绍了本人的基本情况。
随后,湘潭市检察院的公诉员宣读了起诉书。
受贿罪所诉的1至3项都与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非国有公司)董事长陈某有关。据公诉员所诉,为了整体收购湘潭市经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下简称“经九公司”)在建九华大道的项目,陈某希望能得到时任湘潭市发改委主任兼党组书记、“经九公司”董事长潘翔凌的关照。
2007年4月初,陈某邀请潘翔凌到澳门赌博。2007年4月6日和7日,陈某在潘翔凌所住房间内,分别送给他港币20万元和5万元;2007年4月8日,潘翔凌赌博输光后,又从陈某朋友徐某处借款20万元港币,由陈某代其偿还。
潘翔凌还多次向陈某提起,自己因赌博欠债几百万,希望陈予以支持。2007年4月18日,陈某在湘潭市九华大道和宝马路交会处,送给潘翔凌2个编织袋,内装有现金200万元人民币。潘翔凌将200万元现金分别用于归还赌债、部分挪用公款及赌博。
2007年5月20日晚,潘翔凌在澳门赌博输光,打电话向陈某借款。于是,陈某通过徐某在澳门的朋友借给潘10.5万港币,后陈某代其偿还了10.5万元人民币。
潘翔凌称,陈某是一名非常有实力的企业家,双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成为了私交甚好的朋友。对于以上3项控诉,潘翔凌和辩护律师认为,款项属于朋友间请客或借贷关系,不存在索贿和收受贿赂的关系。
昨日上午9时,湘潭市原发改委主任潘翔凌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湘潭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被告人潘翔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224.5万元、港币45万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152万元;贪污公款2.4万元。在法庭上,潘翔凌和辩护律师对湘潭市检察院的起诉作了辩驳,辩护律师对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李志宏 湘潭报道
澳门豪赌挥金如土
挪用公款百万给他人救急
公诉员另诉,湘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文某,为感谢潘翔凌对其公司的支持及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分2次送给潘人民币4万元和1万元;湘潭市某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沈某,为得到潘翔凌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分3次送给潘5000美元、4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人民币;谢某和成某夫妇为了安排工作和承揽工程,曾送给潘翔凌4万元人民币。
对于以上控诉,潘翔凌和辩护律师表示,潘未曾有过索贿的提示,在工作中也未违反程序,只是人情往来而已。
2007年5月21日,潘翔凌的朋友谢某因在贵州开办铅锌矿缺少保证金100万元,请求潘予以支持。2007年5月23日,潘翔凌利用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下简称“经建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从该公司拨付人民币100万元给谢某个人使用。至今,此100万元未能归还。湘潭市检察院以此诉称,潘翔凌涉嫌挪用公款罪。潘翔凌辩称,谢某曾表示投标成功之后将与“经建投公司”合作,因此应算作公司投资。
公诉员另诉,2006年10月12日,潘翔凌利用“经九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擅自决定从“经九公司”拨付人民币20万元给其澳门朋友刘志明用于资金周转。2007年2月,刘志明将20万人民币归还给潘翔凌,潘又将该20万元用于澳门赌博。2007年4月19日,被告人潘翔凌从陈某所送200万元中提出20万元归还给“经九公司”。
2006年至2007年,潘翔凌利用湘潭市梦泽山庄董事长职务便利,先后11次从湘潭市梦泽山庄借用公款19万元,除归还5万元外,其余14万元至今尚未归还。2002年11月至2006年11月,潘翔凌先后13次从“经建投公司”借用公款68.1万元人民币,其中还款3次共计48.1万元,至案发时仍有20万元未能归还。这些款项潘翔凌用于境内外赌博和个人日常开支。
空白发票报销赌资
2006年9月16日,潘翔凌与“经九公司”谢某、贺某、郭某等人前往香港洽谈业务。途经澳门时,潘翔凌从郭某保管的出差备用金中支出2.4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事后,潘翔凌安排谢某等人用空白发票将该笔款项处理掉。回湘潭后,贺某、郭某等人在一张空白收据上填写了29300元香港会务费开支,经潘翔凌签字同意,在财务上报销。
潘翔凌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做任何指示,只是签字时没有仔细查验,在主观上并没有贪污公款的意识。
在最后的陈词中,辩护律师称,潘翔凌具有公务员和国企老总的双层身份,因此潘具有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行为要求。作为公务员,潘翔凌不能收受任何钱物;作为国企老总,潘翔凌有特定的人情往来和公务开支,还有开拓项目业务的职责。由于潘翔凌沉溺于赌博,导致其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
公诉员则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获利,即可认定为受贿罪;借用公款的利益归属不属于公司也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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