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喝醉了,还执意要开车,妻子无奈只好骑助动车为其开路。事故仍旧发生了,妻子被丈夫驾驶的大客车撞断了腿。
就在丈夫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拘役5个月,即将刑满释放前,妻子一怒之下又把丈夫及另两名被告告上(浙江)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索赔68万元。
为该案,法庭已开庭两次,出面调解数次,均未果,真是为这场“夫妻官司”伤透了脑筋。而连日来,原告及3名被告也一直喊冤不止,法庭不日将做最后审判。
劝阻丈夫醉驾不成 妻子“带路”引发惨剧 王女士和丈夫冯先生都是萧山区南阳镇人。去年1月26日,离异的王女士与冯先生结婚,冯在绍兴一家旅游公司谋得一份开大客车的活计,两口子日子过得还算幸福。然而,好日子还没过几天,幸福就被一场意外打碎了。
去年8月15日凌晨1点30分许,冯先生从萧山一间酒吧出来,整个人已经醉醺醺的了。王女士就劝他不要开车了,可是丈夫执意要将公司的大巴车开回家。万般无奈下,王女士想出了一个点子,自己骑着助动车在前面为丈夫“带路”,这样丈夫至少不会因为喝醉了而走错路。
夫妻俩一前一后行驶在萧山通惠路上,到了通惠路与拱秀路的交叉口时,王女士因为红灯停下了,而醉得不行的冯先生却没发现前面的状况,大客车轰隆一声就从妻子身上压了过去,王女士当场昏死过去。
妻子被截肢 丈夫入牢狱 王女士醒来时,已经躺在了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医生告知,她的左小腿已被截肢,以后只能靠安装假肢来维持行走。
经法医鉴定,王女士左小腿毁损,背部,头部外伤,左小腿截肢,其伤势已构成6级重伤。
经萧山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女士丈夫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去年9月14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逮捕冯先生。12月24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冯先生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妻子不堪生活压力向丈夫等索赔巨额偿金 王女士连连经受了一连串的打击,却没有得到丈夫家人的关怀与支持。在得知她没有劝阻丈夫酒后驾车,反而采取帮丈夫“开道引车”的举动,家人们大都表示不理解,冷漠相对。
王女士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有家难回的困境,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就在法院将要对其丈夫进行刑事判决的10天前,她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巨额赔偿,把丈夫及丈夫驾车的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列为被告,索赔68万元。
其中医疗费用14641元,护理费5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510元,营养费用3000元,误工费6570元,残疾赔偿金7335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22000元,辅助手杖费56元,住宿费2700元,空调费120元,鉴定费1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524元(合计681089元)。
对于妻子的再次诉讼,丈夫十分无奈。自从冯先生今年1月30日刑满获释后,还没跟妻子见过面,夫妻关系已经冷淡到了冰点。
夫妻之间索赔怎么算假肢费用成全案焦点
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代理人,冯先生驾车所属旅游公司被告代理王栋表示,事故发生时间并不是冯先生驾驶旅游车辆工作的时间,且公司并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实际车主为吴某,该车只是在经营上挂靠旅游汽车公司。
王女士对此案有一定责任
王栋认为,王女士本应对此案承担一定责任。他解释,事发前,王女士在明知丈夫醉酒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仍让丈夫继续开车,并且骑车为丈夫引导。从交通事故的判决上来讲,冯先生确实要负全责,王女士无过错责任;但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看,王女士在事发前存在侥幸心理,放任了丈夫的行为,间接造成悲剧的发生。
夫妻两人财产为两人共同所有 由于王女士和冯先生之间系夫妻关系,而我国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女士和冯先生的夫妻财产并无另有约定,其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享有半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假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第二被告(旅游汽车公司)和实际车主吴某代为支付了这笔赔偿款,那么接下来,王女士就要面临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这笔债务(赔偿款),这笔债务(赔偿款)就要王女士和冯先生共同来偿还。这极有可能导致一个循环诉讼,而王女士最终在这个循环诉讼中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款。
换句话说,王女士所能得到的实际赔偿,只有保险公司所支付的5.8万元“交强险”赔偿款,这保险公司赔偿款与第一被告冯先生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加在一起,总共不足10万元。
对此,原告代理人孙先生说,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在诉讼中是要进行对半分割的,但对于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应当可以作为个人(王女士)的财产。
“假肢费用”成全案焦点 另外,王栋对王女士提出的68万元也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不能超过10万元。”
其中,王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22000元,这是王女士在安装价值4万元左右的小腿假肢(高档位,带电脑板)的前提下产生的。而我国法律明确表示,这部分赔偿只能以受害人安装“普及型假肢”为标准依据,所以这么一算,王女士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另外,王女士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首先,被抚养人即王女士的儿子系王女士与其前夫所生,另外,其丈夫冯先生在事发后已受到拘役5个月的刑事处罚。
旅游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如果一审判决对公司不利,公司方面将起诉冯先生。起诉理由是,交通肇事时间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公司不可能为此承担巨额赔偿。不过,从人道方面考虑,公司愿意拿出四五万元给王女士,但这已经是最大限度了。
该案不日将进行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今日早报 魏斌 张明星)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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