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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未造成劳动用工成本大幅上升

  《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认同,认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构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互利双赢;立法理念务实,立法技术科学,制度设计周密。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存在一些误读误解,比如就有用人单位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大幅增加用工成本。鉴于此,笔者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大背景看《劳动合同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适应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告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入较为规范的试验阶段。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加快了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步伐。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至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基本到位。

  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改革不断深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劳动合同短期化,60%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上海一线劳动者80%为劳务派遣工。上述问题,导致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处于流动状态,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形成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速度增长,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制定《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外,其对现实所存问题的针对性是无庸置疑的,即用法律的强制力手段,着重解决不签劳动合同、签短期劳动合同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造成劳动用工成本大幅上升

  有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造成企业劳动用工成本大幅上升。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用工成本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增加幅度不大。据广东省有关方面调查,中小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最大的压力来自“规范性成本”,即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付加班加点费等。调查显示,即使这些企业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大约为企业总成本的百分之零点几,最高也不会超过2%。用人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0.2%。

  至于说一些地方确有少数企业撤资、倒闭或迁移,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必然联系。如某地2007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的企业有796户,平均每月66户,2008年1月申请注销的企业只有32户,皆非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注销。部分企业撤资、倒闭或迁移,是产业政策调整、汇率变化、原材料上涨和税率调整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产业梯度转移的必然过程。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月来的调查显示,未发现因实施《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大规模倒闭、迁移现象。

  三、重回“铁饭碗”的担心没有必要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重回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标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各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多处在低水平上。我国人工成本大致占企业总成本的10%左右。至于《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也仅够职工寻找新工作时的养家糊口所需费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这类社会责任,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为防止高收入阶层经济补偿金过高,《劳动合同法》还对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作了限制性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责任感和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管理上并无不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但同时该法第39条、40条、41条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法定理由。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90%左右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由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远远低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是符合我国国情,维护公平正义,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一部重要法律,必须得到切实贯彻实施。为此建议: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起《劳动合同法》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如果说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那么,依法行政就应当是政府的天职。特别是个别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地方,建议有关方面重新审视一下自身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重新审查一下“投资环境优化办公室”的职权是否限制了劳动监察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权。如果说人民法院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门槛,那么,政府行政执法是决定《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人们期待着政府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所作为。

  (二)工会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新变化对工会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工会应依照《劳动法》第88条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监督的力度,积极反映职工诉求;推动和配合各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督察和检查活动;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统筹协调《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益。

  (三)建议有关各方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法律,营造有利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舆论氛围。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四)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法规。对诸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作岗位的适用范围,经济性裁员条件具体界定等问题,尽快作出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作者为全总法律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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