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24日电(记者李晓玲)新疆发改委近日根据国家和新疆药品价格政策,对帕珠沙星等53种药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据了解,这次对部分药品的限价,是在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
限价令规定,凡在新疆销售的进入此次调价药品名单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此次价格标准的,一律以这次制定的价格为准。
与此同时,新疆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此外,这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申报,新疆发改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新疆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发改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新疆发改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发改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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