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原新闻网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试行)》实施
偷排污水将入银行征信系统
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局了解到,为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保证减排目标实现,《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是指对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
统称(以下简称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内容包括: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 (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 (企业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使用、运行等)的落实情况;日常监察、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情况;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
据介绍,对列入本地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污染减排项目和措施,要统筹部署现场监察。其中,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对列入当年减排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下月起,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办法》中规定,在考核中,污水处理设施如出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水治理设施擅自停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曝气、污泥处理等重要设施和关键设备不运行的;偷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治理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仍在继续排污的;其他违法排放COD行为的。脱硫设施出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脱硫设施擅自停运的;未按要求使用脱硫剂的;SO2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的;使用旁路偷排的;治理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仍在继续排污的;其他违法排放SO2行为的。环保部门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高限处罚、依法关停、停止项目审批、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和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山西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