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健
“两会”以来,唱衰《劳动合同法》的声浪绵延不断,其主体包括企业雇主阶层的代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和部分反对国家权力过分干预的知识界人士。本文试就其主要观点作些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法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主张这种观点的多为企业雇主。
实际上,《劳动法》就有此规定,新法只不过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消除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所存在的合同短期化问题。
据调查,以往60%的合同是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它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和劳动者权益难以有效维护。通过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对劳资双方都有利。而且,无固定期限合同仍是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它不是铁饭碗或大锅饭。
第二种观点亦来自雇主阶层,他们声称施行新法会导致用工成本激增,不利于企业经营。
增加成本的主要目的是抑制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合同或滥用试用期以榨取廉价劳动力,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新法对就业和投资环境有不利影响,这种观点来自部分经济学家和企业经理人。
据劳动保障部对全国8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进行的统计,2007年第四季度企业用工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增32.5万人,增长11.2%。
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是宏观经济形势,而非新法。至于媒体热炒的珠三角部分企业解散和迁移到国内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的情况,主要原因并非实施《劳动合同法》,而是当地政府“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产业升级的直接后果。在这一进程中,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取消、原材料和能源价格的上涨、人民币升值和汇率的调整、企业所得税率的合一、环保和节能减排标准的提高,对相关企业的撤资或转移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也发挥了影响,它充其量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
第四种观点来自知识界,认为如果强势推进新法,会把很多劳资自愿选择的空间限制住,提出应减少政府的干预,发育劳资各自的权利并通过劳资博弈来解决利益纠纷。
笔者认为,这些论者的愿望和出发点是好的,但失察于对中国国情和劳工问题治理对策的现实把握。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结构下,劳动政策的策略基本上是建立个别劳动者保护法规与制度,期望以政府之力,提供给劳动者适宜水平的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并辅之以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以避免建立在集体力量基础上的大规模工会议价行为可能导致的政治与社会不稳。出于此种考虑,通过新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仍然是现阶段我国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对之道。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