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春3月25日消息 (记者毛更伟 通讯员 郭春雨 )3月24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九台市对徐歧彪残害幼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25日上午,徐歧彪已被执行死刑。3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徐歧彪被执行死刑后,吉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罪犯徐歧彪没有人命,但为什么被判死刑。
罪犯徐歧彪,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于家村2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5月10日11时许,罪犯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某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女,1998年1月13日出生)和同学冯云某放学回家,遂以搭便车及给二人食物为名,将二人骗到自己的摩托车上,准备驮至偏僻处强奸冯某某。当行至沐石河镇康家村的村路附近时,由于冯云某哭闹要下车回家,徐歧彪给冯云某5元钱后将其从摩托车上放下弃在路边。尔后继续驾车将冯某某驮至沐石河镇桦树村附近的小卖店,给冯某某买完食物后,又驾车将冯某某带到八台岭附近山沟内,将冯强奸,并用卑劣下流的手段对冯某某进行摧残。事后,徐歧彪惟恐被冯某某认出,持卡簧刀将冯某某的双眼扎伤,致冯某某双眼外伤后左眼角巩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12,不能矫正,右眼眼球萎缩,右眼盲,右眶壁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眼外伤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岐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实施强奸行为后,惟恐罪行败露,持刀扎伤他人双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歧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徐歧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4525.92元。徐歧彪对判决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予以核准。
吉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德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新发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必然要求。“宽”和“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表现在死刑问题上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严”,就是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这是维护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几十年来确保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罚,保持高压态势;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处理时要依法从宽。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就会增加,社会也无法和谐。
吉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德斌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歧彪犯罪性质属于严厉打击范筹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吉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德斌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今年是奥运年,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把打黑除恶工作做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经济秩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摆在社会治安工作的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地深入推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今年召开的北京奥运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尤为重要。当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要继续重点惩处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要以有利于遏制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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